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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年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而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如此一來,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4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6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1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7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8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6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般給付訴訟,其請求金錢給付者,必須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時為限,如依實體法之規定,尚須先由行政機關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3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七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1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而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如此一來,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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