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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57)台令刑(二)字第 0057 號
按檢察官所為有關具保之處分,受處分人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所規定之程序請求救濟外,現行法尚無得由原檢察官或其上級檢察官自行撤銷之規定,本件受刑人黃某既非受處分人,固不得聲請發還保證金,惟如受處分人葉某倘非因過失延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期間而依法聲請回復原狀時,自可移請法院為准否變更原處分之裁定。
(56)台令刑(二)字第 1891 號
查上訴與抗告期間均屬法定不變期間,原不因法院將該期間書寫錯誤而影響,因期間經過所發之效力,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期間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是本件因法院將抗告期間書寫錯誤致當事人遲誤抗告期間,係相當於上開條文「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之規定,應准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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