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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審原告前開書狀載明「聲請回復原狀」及「再審」,究係㈠單純聲請回復原狀;或㈡單純提起再審之訴;或㈢聲請回復原狀,同時提起再審之訴(即兩者均提),並不明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魏高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回復原狀之聲請,於同年11月10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狀等狀」聲請回復原狀,惟書狀內容僅敘述聲請迴避相關事宜,未敘明聲請回復原狀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自難謂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20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回復原狀之聲請,於同年12月1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聲字第99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回復原狀之聲請,於同年11月10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2年度訴字第3941號裁定駁回其訴訟,聲請回復原狀,惟未釋明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僅陳稱本件施以詐術於裁判書內載明限原告(即聲請人)於收受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即當事人非因過失聲請回復原狀之5日期間,亦為法定不變期間,當事人須於原因消滅後5日內,聲請回復原狀,如逾5日始為聲請,則違反法定期間,與聲請回復原狀之法定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以103年度聲字第6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回復原狀之聲請,於同年9月29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以103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回復原狀,於同月27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湯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回復原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聲請回復原狀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16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回復原狀之訴訟,於同年12月1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以103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回復原狀,於同月27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請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回復原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聲請回復原狀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以103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於同月19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聲請人遲至97年9月17日及97年12月9日始分別向最高行政法院及本院聲請回復原狀,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有聲請狀加蓋之本院總收文日戳可按,均已逾得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15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回復原狀之聲請,於同年11月17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委託選任辯護人提出之「刑事聲請回復原狀狀」及「刑事聲請回復原狀(2)聲請狀」係對本院115年度偵抗字第157號裁定聲請回復原狀,然本院上開裁定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3年6月30日103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裁定駁回其聲請,於103年7月14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提出「聲請回復原狀狀」亦已逾1年,依行政訴訟法第94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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