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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一、貴公司87年12月3日函悉。 二、按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 築師為限,另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分別為建築法第13條及建築師法第6條所明定。工程顧問公司即使聘僱本國籍建築師或外國籍建築師,依法仍不得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 三、至外國籍建築師,應依考選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規定申請審核認可取得建築師檢覈及格證書後,再依建築師法規定申請換發建築師證書及辦理開業登記。 四、檢附建築法及「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執業認可標準」條文各一份。 五、復請查照。
據報宜蘭市○○○君於其住宅懸掛「○○○設計師建築設計規劃指導中心」之招牌一案,請迅予派員查處,倘○君確未取得建築師資格或未領有開業證書,其擅自懸掛設計師建築設計招牌,使人誤信其為建築師,妨害公益,應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依行政執行法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者應依建築法第85條規定處罰,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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