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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75)法參字第 13556 號
按台灣光復後,我國政府基於戰勝國之地位,正式接收日人在台灣所有之不動產,係基於國家之權力關係取得所有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反面解釋,無須登記,已能發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縱於接收後未即登記為國有,亦不失為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國有財產。本案日據時期財團法人○○○社會事業助成會,苟未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六條規定,在台灣光復後六個月內聲請主管官署審核,即不復具有法人資格。該助成會之財產,參照行政院三十九年三月二日 (39) 四字第○七三三號代電釋示,自得認係政府接收日產之一部分而收歸國有。至於已依法完成總登記,以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認為已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第三人矇請法院判決確定而移轉為第三人所有之土地,為維護登記之效力,不論何種情形,似均宜由國有財產主管機關依法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俟判決確定塗銷登記後再行囑託登記為國有。
(70)法律字第 9888 號
一物數賣,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等依法無效之情形外,各買賣契約均為合法有效,各買受人均得據以請求出賣人移轉其不動產之所有權。來函「說明二」開會結論前段「…若當事人所提房屋契稅及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件,已符合契稅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予以受理」一節,自屬正當。至於受理後尚未核發納稅通知書前,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同一建物、土地先後有數人申報,且各有其合法依據者,宜否通知契約當事人自行協調並暫緩核發納稅通知書,事屬稅捐稽徵機關之職權,本部歉難表示意見。
(44)台公參字第 3091 號
查父子間買賣行為原為法所不禁,惟如子未成年本無資產,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此項法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 (見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本案大函所述情形,既經由其母為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買賣行為,核與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尚無不合,亦不發生所引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問題。但究竟有無上述相與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足以影響該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依該案件具體內容之事實如何以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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