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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 筆
民法第 87 條預覽 ↗
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第 86 條預覽 ↗
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第 11 條預覽 ↗
下列原則訂定: 一、用人機關 (團體) 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進用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用人機關 (團體) 對進用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用人機關 (團體)
船員法第 21 條預覽 ↗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三、船員因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出具不適宜繼續工作之診斷書。 四、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
船員法第 20 條預覽 ↗
,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 二、對於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預覽 ↗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第 9 條預覽 ↗
填寫或提供不實資料或文件。 二、進用人員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用人機關 (團體)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三、進用人員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四、進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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