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0999023335 號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無罪」,從其文義解釋而言,係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之規定,於主文中諭知無罪判決之情形,因此,雖然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並依該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仍屬於有罪之判決,與前開之「改判無罪」情形尚不相符
(48)台令刑(五)字第 5177 號
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諭知科刑或免刑之判決為限,觀該條規定甚明,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調查結果認為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乃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者,如經合法告訴,自可適用上開條文變更起訴法條為科刑判決,如未經合法告訴,則於判決理由欄敘明其理由後,可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無引用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餘地,亦不應就殺人未遂部分諭知無罪。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