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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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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7
114年審裁字第437號
114.05.01審查裁定
聲請人所涉犯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僅形式化地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告知程序,並以未經證據調查程序之LINE對話截圖作為論罪之證據,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0號(下稱系爭判
113年審裁字第647號
113.09.02審查裁定
及構成要件,且就聲請人行為符合系爭規定之要件,及變更起訴法條等認事用法已詳予論述。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憲,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
113年審裁字第133號
113.01.23審查裁定
9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率爾變更起訴法條,未詳加調查犯罪動機及證據,並以錯誤之事實作為量刑基礎,故認系爭判決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第15條規定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生
112年審裁字第1854號
112.10.16審查裁定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違法變更起訴法條,系爭判決二未加以深究,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審問處罰聲請人,陷聲請人於法律預測可能性蕩然之恐懼境地,且侵害聲請人之防禦權
111年憲裁字第1464號
111.09.15
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變更起訴法條、突襲裁判,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人提起上訴救濟,上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刑事
會台字第8929號
98.05.22
執行尚在審理中之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案件時變更起訴法條未踐行告知義務,依交互詰問可證犯罪事實未依證據認定,以及審理撤銷發回之案件僅憑前次判決書認定事實;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更審
會台字第2755號
76.07.03
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三年度上更(三)字第八十六號判決變更起訴法條而為有罪判決,顯屬訴外裁判,請予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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