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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被繼承人生前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其輔助人或監護人兼具繼承人身分時,該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不受民法第1102條規定之限制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點第 4 項規定:「拍賣之不動 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點第 4 項規定:「拍賣之不動 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可 以點交。……」另墳墓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原非有不可分之關係,土地所 有人雖得將其所有地轉賣於他人,究不得因此而侵害墳墓所有人之權利( 司法院 23 年院字第 1127 號解釋意旨參照),故墓地之所有權可拍賣, 債務人所有之墳墓權利仍不生影響(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7 年度法 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查行政執行分署至現場查封本件土地時,發現 其上分別坐落建物及多座墳墓,認定本件建物屬異議人所有且現為異議人:○○○,遂將擔保人所有之本件土地及異議人所有之本件建物合併拍賣(即 為甲標),拍定後點交,至於多座墳墓部分載明:乙標係拍賣土地,墳墓 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墳墓所有權人之權利,請投標人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等語,揆諸前揭規定、司法院解釋及座談會審查意見,尚無不合 。次按,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 已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之不動產,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 認定之依據,如登記名義人為義務人所有,即得據以實施強制執行(張登 科著,強制執行法,108 年 8 月修訂版,第 108 頁參照)。查行政執 行分署形式上審查認定為擔保人所有,乃囑託辦理查封登記,揆諸前揭土 地法規定及判決意旨,尚無不合。末查,行政執行分署以異議人:○○○ 物之出賣人,既依法不得應買,自不得享有優先承買權,及異議人:○○○ 土地上之建物僅係涼亭,顯非房屋,並無民法第 426 條之 2 第 1 項 前段規定之租地建屋情形,亦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況異議人並未證明本 件建物對於本件土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又對於拍定之不動 產有無優先承買權,係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倘有爭執,或無法從外觀形 式上加以認定,即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 得解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 此,異議人備位聲明主張依土地法第 104 條、民法第 426 條之 2 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請求撤銷准予拍定云云,核係對於拍定之土地有無優先 承買權之實體上爭執,依前揭裁定意旨,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之訴訟,並非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判斷。
八16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有關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說明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訂定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及講習機構。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分支機構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規定。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分公司設置內部稽核之規定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及講習機構之規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限於委任期貨商開戶時,始得交易國內期貨交易契約
修正「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及「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關於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之借款人死亡,該住宅之建物及土地分由2位繼承人分割繼承各2分之1,得否由該2位繼承人共同承受該優惠貸款疑義1案
關於申請繼承其配偶79年度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乙案
一、本署九十四年度水質保護項目預定補助計畫中,貴局申請補助辦理「臺中縣水污染源稽查管制及許可管制計畫」,計畫內容已將委託辦理污染稽查、暗管查處等相關工作納入,係屬輔助人力及專業支援性質,於執行前應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公告外,且執行時亦宜採工作編組方式辦理。其中相關污染源前置調查工作可委託顧問機構人員辦理,另涉及告發處分相關稽查採樣時,仍應有至少一位貴局稽查人員帶隊辦理,方為有效之處分。至於稽查採樣後,廢(污)水樣品檢測工作,則得委託本署認可檢測機構檢測,以增進作業效率,並減輕貴局所
關於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提出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日期認定疑義乙案
經承購或承租政府直接興建、貸款自建、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或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之家庭,得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國民住宅,但不得另行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或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關於函詢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戶申請貸款期限由六年延長為二十年,可否准其所請乙案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戶將該擔保品以夫妻贈與方式過戶予配偶是否違反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乙案
關於貴府國宅處所陳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貸戶OOO,檢附撤銷贈與後之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為「調解回復所有權」,可否恢復輔貸資格,請釋案
有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申請戶○○○君,其因九二一震災致半倒之房屋(房屋未拆),是否符合無自有住宅資格疑義案
有關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及○○○君)申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其全倒經政府公告拆除惟尚未拆除之房屋,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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