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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即原告江曾春花兼上1人輔助人江德泉被上訴人即被告江佩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輔宣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第1113條之1(輔助人之設置):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嚴哲雄范茂林范偉君范木通范秀雲葉國華嚴愛杜平安被告王少榮兼上1人輔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68號聲請人林淡宜相對人黃章晉相對人孫永輝上一人輔助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設高雄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即原告江曾春花兼上1人輔助人江德泉被上訴人即被告江佩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之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嚴哲雄范茂林范偉君范木通范秀雲葉國華嚴愛杜平安被告王少榮兼上1人輔助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68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蔡文俊上訴人兼上一人輔助人陳彥程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淑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勞訴字第46號原告蔡伯羌訴訟代理人宋錦武律師原告輔助人李其芳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邱仲慶訴訟代理人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8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雄簡字第833號原告蘇丁元蘇文國蘇久雄蘇皇豪上1人輔助人莊喜美住同上原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輔宣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受輔助人A05原輔助人A06既經本院許可辭任,為維護受輔助人權益,本院自有為受輔助人另行選定輔助人之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輔宣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適於任之,而受輔助人陳淑貞亦同意由聲請人王郁婷任其輔助人,是改定由聲請人王郁婷為受輔助人陳淑貞之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人陳淑貞之最佳利益,爰改定聲請人王郁婷為受輔助人陳淑貞之輔助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適於任之,而受輔助人周鋅經亦同意由聲請人周進發任其輔助人,是改定由聲請人周進發為受輔助人周鋅經之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人周鋅經之最佳利益,爰改定聲請人周進發為受輔助人周鋅經之輔助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輔宣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受輔助人在外與他人有債務關係,114年間受輔助人曾帶討債人士到原輔助人家中討要金錢,在此之前原輔助人已多次協助處理受輔助人債務,並得到受輔助人保證再無欠債,但多年來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輔宣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受輔助人A04原輔助人A02既經本院許可辭任,為維護受輔助人權益,本院自有為受輔助人另行選定輔助人之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改定由王郁婷為受輔助人陳淑貞之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人陳淑貞之最佳利益,爰改定相對人王郁婷為受輔助人陳淑貞之輔助人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輔宣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4年5月22日由本院裁定改定聲請人為受輔助人之輔助人,然現聲請人因有卡債及刑事案件須處理,實不便再任輔助人,為受輔助人最佳利益考量,應改由受輔助人之妹即相對人陳鈴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輔宣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確實長年居住國外,由伊共同擔任受輔助人之輔助人,恐就受輔助人輔助事務之執行有所影響,基於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爰改定由聲請人單獨擔任受輔助人之輔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審因認受輔助人住居所均在臺北市轄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由其擔任輔助人較能維護受輔助人權益,爰准原輔助人辭任,並依職權另行選定輔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受輔助人並無明顯遭疏於照顧之情事,而抗告人就鄭玉清有不當使用受輔助人財產乙事,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僅以抗告人與鄭玉清對於照顧受輔助人方式意見之不同,即謂鄭玉清不適任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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