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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7-1、42、43 條、勞動基準 法第 21、57 條,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已 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 工作
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招募 、聘僱入境之外國人,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仲介公司得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之規定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4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 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得否收取服務費與外國人有否簽署外國人入 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無涉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 程序準則第 12、16 條,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及向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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