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3 則
函釋命中
(67)台函民字第 01787 號
發文 67.03.03
查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所設立之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借款條文」,如係指財團法人以借款為其捐助財產,則與「捐助」之意義相違,似難謂為合法
(52)台令刑(二)字第 3286 號
發文 52.06.05
查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惟本件李某違反票據法一案,係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以命令處刑,是被告李某無從陳明其住居所,又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寄存送達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然本件李某處刑命令之送達,據宜蘭地方法院本年四月十九日函發刑字第五一五五號函同院首席檢察官略稱:「法警就作為寄存送達並製作本院所用之寄存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被告之處所門首,並記明將文書寄存於本院法警室」,核與該條規定不合,殊難謂合法送達,至該處所「核其送達似難謂為合法」乙節尚無不當。
(47)台函民字第 977 號
發文 47.02.14
查外國人須品行端正,繼續一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並經日本內務大臣許可者,始得為日本人之養子或招夫,此為日本明治三十一年所頒法律第二十一號,以外國人為養子或招夫之要件第一、二兩條定有明文。明治三十六年敕令第二百零二號又將上開法規施行於台灣,故王濃所稱於民國二十五年 (原昭和十一年) 一月十日,曾將陳扁應與楊甜所生甫經三月之子王明燦收為養子一節,縱屬實在,但既不具備前揭法規所定條件,亦未經日本內務大臣之許可,是其收養契約自難謂為合法有效。又核閱函附戶籍謄本內載,王明燦原名陳明燦,與張甘氏煥同居一戶,於民國四十年十月二日,始由王濃收養為子,從而該王濃與王明燦申請更正收養日期,似屬無據。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