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97年1月10日本院判決並未對被上訴人大暐交通有限公司裁判,則依上說明,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裁判(該部分為上訴人於訴訟中所追加,業已遭裁定駁回),且上訴人第二審上訴關於被上訴人丁○○部分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依上說明,其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該通知已於一百年三月十七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上訴人就此部分聲明逕行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難謂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三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本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八九號著有判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況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陳明相對人黃政松說謊,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所為聲請亦難謂為合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既非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日生,於本件104年12月9日起訴時尚未滿20歲,且未結婚,有卷存戶籍謄本可稽,故原告蔣念華應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無訴訟能力,故原告蔣念華以個人名義起訴與委任訴訟代理人即難謂為合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揭說明,其第二審對上揭被上訴人之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原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以內,則該第三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徵之上開判決意旨,此部分原告之訴難謂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卷第3頁至第4頁反面),則原告對本件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難謂為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自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徵之上開判決意旨,此部分原告之訴難謂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醫療廢棄物之處理業有一定之標準處理程序,聲請人空言顯難妥適處理扣案過期或不能使用藥品等語,顯係推諉卸責之詞,經本院審酌認為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自難謂為合法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既非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