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票據法第3條) 。
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例如:100萬元)、代替物(例如:米一斤)或有價證券(例如:台積電股票一張)時,得請求法院核發的一種文書。例如:甲向乙買一支2萬元的手機,乙已經把手機交給甲,可是甲遲遲沒有付錢,乙就可以檢附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為證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自動失效,乙原來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如果甲沒有在上述期間內聲明異議,乙就可以根據支付命令對甲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支付命令無法於核發後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就失其效力。
發票日
指票據(包含本票、匯票及支票)的發票人作成票據的時間。票據的發票日是以票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縱使票據上記載的發票日期與發票人實際作成票據的日期不同,仍以票載所記載的發票日期為發票日。又發票日為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若票據未記載發票日,該票據為無效(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25條第1項第7款、第11條第1項)。
土地管轄
以土地區域劃分法院的管轄範圍。以民事訴訟為例,先將全國土地劃分為22個區域(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橋頭、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宜蘭、基隆、澎湖、金門、連江)分別設置地方法院,與個別區域有一定關係的民事訴訟事件,就劃歸該法院審判。土地管轄一般由被告的住所、居所、寄寓地、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的區域決定管轄法院,此外,請求標的物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船籍、船舶所在地、契約履行地、票據付款地、侵權行為地…等,也是判斷管轄法院的標準之一。
小額訴訟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的金錢、其他代替物(例如:黃金)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或者雖然超過50萬元,但當事人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即為小額訴訟事件。小額訴訟程序相較於簡易及通常訴訟程序具有簡便、迅速、經濟的特徵。例如:1.原告起訴時可以用表格化的訴狀,2.案件由地方法院法官獨任審理,3.當事人同意或是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時,可以不用調查證據,4.容許法官使用簡化、表格化的判決書,只記載主文,於必要時才記載爭執事項的理由要領,5.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6.第二審原則上不能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7.不能再對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等。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有許多種,例如: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死亡的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承認繼承、遺失票據或股票的程序等等,是指聲請人聲請法院核准把申報權利的期間、在申報期間之內應該申報權利的通知,及因為不申報權利而發生權利失效的效果等等催告的內容,黏貼在法院公告欄,並且由聲請人刊登在報紙上,公告讓社會大眾知道,如果沒有在申報期間向法院申報權利的話,權利就會失效的程序。
督促程序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 如:米、麵粉、油、鹽等)、或有價證券(如:支票、本票、匯票、公司股票等),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來督促債務人清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聲明異議,債權人就可以根據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督促程序是一種簡便、迅速、省時的特別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相關程序說明請參考司法院網站(在「問答集搜尋」欄內輸入檢索字詞「支付命令」)。
止付通知
票據權利人因遺失票據,為防止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票據而兌領,而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將票據喪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使付款人暫時停止付款。但票據權利人必須在完成止付通知後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向付款人提出已為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的止付通知將失其效力,將來也不能再對同一張票據辦理止付(票據法第18條第2項、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4條)。
逕行搜索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了避免被告脫逃或證據湮滅等緊急情況,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要件時,可以沒有搜索票就實施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131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本票執票人可依上開規定,向票據付款地等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