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機關
依其在某種專業領域上知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之專長,就待證事實提供專業上的意見,來幫助法官或檢察官判斷事實的機關。例如,刑事警察局設有鑑識科,可以針對槍枝是否有殺傷力、文件上的筆跡是否是同一人所書寫等事項,進行鑑定,這時候我們就可以稱刑事警察局為鑑定機關。
假釋撤銷
指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違反相關規定,經撤銷假釋,應入監執行殘餘刑期。例如:一、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法第78條第1項);二、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
識別性
認識辨別的特質或功能。例如:商標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商標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代金
「代金」是一種涉及法律義務的特別公課,此種特別公課是國家於法律設定一定之義務,當義務人未履行義務時,對其課徵金錢,用以挹注處理相關問題之費用支出。此種特別公課並非行政罰,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不論義務人對於未履行義務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均可課徵。
保護管束
屬長期輔導性質的保護處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期間最長是三年,但執行滿六個月後,如果執行成效顯著,沒有再繼續的必要,或是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適當時,少年保護官可以向法官聲請免除。但如果執行期間,少年的表現極為糟糕,保護管束處分已經無法達到輔導效果時,法官也可以裁定撤銷保護管束,讓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以矯正少年。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刑法對於罰金刑有「專科罰金」、「選科罰金」、「併科罰金」與「選科或併科」等4種立法態樣,其中「專科罰金」是指某罪的法定刑只有罰金刑。例如,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上訴狀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所提出之書狀,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書狀格式可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外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該書狀就是上訴狀。 例如:人民甲(原告)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後,被告為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所提出表明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理由的書狀,就是上訴狀。
不能給付
依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債務人負有一定給付的義務,但卻無法依債務內容履行,又稱為給付不能。例如:甲乙簽訂買賣契約,由甲向乙購買A車,並約定簽約後10日後交車,但該車在簽約隔天就被第三人偷走,以致於乙無法依約定將A車交給甲,乙就是給付不能。
公聽會
泛指立法或行政機關為了制定法規、形成政策或作成決定,所進行的預備會議。目的是為了廣泛蒐集人民的意見,作為施政的基礎。例如立法院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得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以下)。在第二階段的環評程序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等舉行公聽會,作成紀錄,送交環評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2條)。此外,也有由私人舉辦公聽會的情形,例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機構或團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舉辦公聽會。
無庸
不需要、不用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