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審查制
此名詞依憲法或各法律領域的不同而有多種意義。例如,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審如果採取事後審查制,是指上訴審只針對「原判決」本身而非「整個案件」有無錯誤進行審查。因此,採事後審查制的上訴審程序,原則上援用原審的證據資料而不再調查新證據,也就是僅事後審查原判決是否違法或不當的審級構造。
行政處分權
行政法上之行政處分權,通常稱行政處分權限或行政處分權能。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對於行政機關可否採取行政處分的手段,實現其行政目的,應有法律的依據。因此,判斷行政機關是否有行政處分權,須視法律有無明確授權而定。
利用權勢性交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妨害性自主罪章,刑法第228條第1項「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自無不合
沒有不符合,也就是確實符合的意思。
牽連管轄
使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相牽連關係」之數個不同案件,由其中管轄法院合併管轄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例如:A在台北市中正區殺人,又在桃園竊盜,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二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可以合併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懲處
公務人員的「懲處」不同於公務員「懲戒」,懲處是由服務機關所為,懲戒則屬懲戒法院執掌。懲處規定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考核中,依該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並於機關長官進行年終考績時,一併計算於成績增減總分(此請參見考績評定),且獎懲可以互相抵銷(懲戒不可以),若沒有獎懲互抵而使懲處累積達2大過者,該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其法律效果則是免職。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所謂的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的方式所製成,而可以供電腦處理的紀錄(刑法第10條第6款)。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規定於刑法第359條,是指無正當理由且故意刪除電磁紀錄,並因而導致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
就地訊問
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或證人,或法院於審判中訊問證人,原則上應該在檢察署或法院進行,不過,因應被告或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例如,被告或證人病重臥床,可以到被告或證人的所在地進行訊問,稱之就地訊問。
預備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預備犯殺人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殺人罪的預備行為是指著手殺人行為前,為便利將來犯罪實現的準備行為。以實務上曾經出現過的案件舉例說明如下: (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1號判例:行為人因懷恨被害人,遂於傍晚攜刀侵入被害人店內,潛伏在被害人臥床下,準備乘機殺害被害人,此時即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二)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4125號判決:行為人準備了二桶汽油,想要焚燒殺害被害人。行為人抓住被害人後,將他關在車後行李箱內,但尚未將汽油潑灑於被害人身上或為點燃,此時尚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而成立預備殺人罪。
承攬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等工作完成,應支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例如:甲向乙承包室內裝潢工程,約定裝潢完成,乙應給付100萬元報酬,甲與乙間就是成立承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