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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行政
刑懲並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同時有犯罪嫌疑時,應將其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但是同一行為的懲戒程序不因在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而停止,因此,懲戒程序及刑事訴訟,原則上可同時進行。
家事
106年度聲字第1337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民事
地上物
與土地具有定著或結合關係的建築改良物、管、線、桿或農作改良物等,稱為地上物。
刑事
預見可能性
指行為人對於某個結果的發生有無事先預想到的可能性。
刑事
上訴駁回
法院不接受該上訴請求,意指維持原本的判決。
行政
並行不悖
不會互相妨礙。
行政
均非可採
都不可採信。
不限領域
不復另論
就不再另外論處
刑事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行為人誤認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但實際上不存在,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刑事
協助自訴
檢察官之任務除了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外,在採行公訴、自訴雙軌制的法制之下,檢察官在自訴案件中亦可出庭陳述意見,協助自訴人進行訴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法院應將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此外,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檢察官也有協助自訴人進行自訴程序之職權,且自訴案件雖多為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但亦不乏與國家或社會法益有重大關係者,代表公益之檢察官自不能置之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