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權人
對於法院之裁定有權得提起抗告之人,即為抗告權人。例如甲因案遭法院裁定羈押,於抗告期間內,甲是有權提起抗告權之人。
雙重判決
同樣的一件事實經過法院判決後(或同時),又再被法院判決一次。
老百姓
民眾
目的性擴張
係指由於立法者之疏忽未將法律文義涵蓋在某一類型上,為貫徹法律的規範意旨,乃將該一類型包括在該法律適用範圍內之漏洞補充方法。目的性擴張也是實際審判中,法官常用的一種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
衡諸上開情形
考量前述情形
僱傭
當事人一方(受僱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之內為他方(僱用人)服勞務,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482條)。最常見的類型就是勞動契約。
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吿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這是檢察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應該要有客觀義務的法律依據。 所謂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指的是檢察官從調查犯罪、蒐集證據階段,到最後決定要不要起訴被告,都要保持中立、客觀的立場。也就是說,對被吿有利或不利的證據都要蒐集,查證清楚,不要偏袒被吿或被害人任何一方。最後,再根據證據,做出要不要起訴的決定。
責問權
指法院審理案件如有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例如:訴訟指揮有瑕疵、應屬通常程序而誤用簡易程序等情形),當事人在程序上得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之瑕疵,已明白表示無異議,或未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就喪失責問權,事後不得再以法院審理違反訴訟程序規定,作為上訴理由。
遞行告知
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遞行告知即指受訴訟告知之第三人,得將訴訟轉告知於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他人,以促使其參加訴訟。
行政程序
行政機關執行行政任務的過程中,必須在行政內部或對外界的人民作成許多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即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