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
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例如: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權利)上設定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以確保債務能夠獲得清償。法律所規定的擔保方式,以提出金錢最為常見,也有規定可以由有資產的人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將來如果必須賠償,就由出具保證書的人負責清償或賠償(例如:強制執行法第23條)。
請求乃論之罪
有些罪必須經外國政府的請求,才能符合訴訟條件開始審理,例如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
原因案件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上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即屬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的「原因案件」。如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原則上聲請人得據此就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司法院釋字第686號、第725號、第741號解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88條及第91條參照)。
準中止犯
準中止犯的情況發生在既了未遂的事例中,當犯罪人完成所有計劃中的行為後,自願性放棄侵害法益,也實施有效的保護法益行為,未料因為有其他因素的介入,直接成功地救援法益,也使得犯罪人所實施的保護行為無法成功地施展效果。在這種案例中,因為保護法益的行為根本沒有效果,理論上不應該成立中止未遂,但是立法者考量犯罪人運氣不好,遇上特別的介入因素,才讓自己的救援行為失去功能,所以,如果可以認為,犯罪人的保護法益措施在正常情況中應可有效保護被害人,此時仍可例外地許可適用中止未遂的刑責優惠。
主文
法院裁判的結論,就是「主文」。會寫在裁判書「事實及理由」或「理由」欄的前面,是一個獨立的欄位。
斲傷
嚴重傷害的意思。
於法尚有未合
不符合法律規定
特信性文書
刑事審判原則不允許直接使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做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使用;但諸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或商業帳冊、航海日誌等業務上作成的文書,因作成者負有確保內容真實的義務,或具公示性等原因,被認為有特別可信性,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
犯罪的積極要件
1.符合刑法各別條文所規定的行為,例如殺人、竊盜、強盜等。 2.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參照:因果關係) 3.故意或過失(參照:故意、過失)
選任鑑定人
法官或檢察官針對案件性質,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進行鑑定,協助認定犯罪事實。法律固然沒有限制鑑定人的資格,但實務上仍需一定學經歷與專業經驗者才可以當鑑定人。法院備有鑑定人名冊,將鑑定人之專長、學經歷等事項,列於表單,以供選擇。選任鑑定人時,需考量客觀公正性,不可有利益衝突,否則當事人可聲請迴避。按現行法規定,鑑定人有報告義務,必須到法庭具結,並接受當事人的詰問與法院的訊問,例外可用書面方式提供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