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法比較
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有效之法律規範稱之為行為時法,在行為後法院裁判時相關之法律如有變更,如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則法官在裁判時就要依刑法第2條所規定的原則來比較新(裁判時法)、舊(行為時法或中間時法)法,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分割遺產
一個人死亡以後,他的財產就會變成遺產,屬於全部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公同共有財產如果要處理,需要全部公同共有人同意才可以,有時候很麻煩。所以把全部遺產分成一份一份給繼承人個別所有,是有必要的事情。原則上,繼承人應該要自己協議來分配遺產,如果不能協議,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
撤銷
「撤銷」為法條常見用語,有關行使撤銷權之主體、要件及法律效果,依個別法律規範定之。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係關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糾正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條係人民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救濟規定;行政罰法第2 條第2 款之撤銷許可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規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25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自招危難
實務上認為,當避難者自行引起緊急危難時,避難者就不能接著再透過緊急避難侵害無關第三人來保護自己,否則就是濫用法律賦予的緊急避難權限。 例如大貨車司機超速駕駛,致使大貨車來不及剎車,即將撞上山壁,司機很有可能死亡,此時司機為了保護自己,用力轉動大貨車的方向盤,使大貨車衝進旁邊的便利商店,撞傷看店的工讀生,幸好只有皮肉之傷而已。在這個案例中,司機的確面臨生命的緊急危難,而為了避免死亡,司機透過撞傷工讀生的行為保護了自己,依前面講的三項要件來看,似乎可以符合緊急避難的規定而不成立犯罪。但我國實務認為,因為「大貨車撞山而可能致司機死亡」這個緊急危難是司機自己招致來的,對於自己做出的危難還要別人犧牲利益來保護自己,本質上就是濫用法律給予的避難權利,因此司機不可主張緊急避難,所以仍然構成犯罪。
消滅時效中斷
因特定情事發生,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或有正當理由不行使其權利時,在計算消滅時效時會發生中斷的效果。如消滅時效會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例如: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對業者作出催繳就業安定費通知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即會中斷,如該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時效即應自此重行起算。
準備程序
法院為使言詞辯論順利進行,而在言詞辯論程序前的先開一次庭,以預作準備。這個程序主要進行闡明訴訟關係,或進一步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等,使複雜的訴訟能集合訴訟資料,整理爭點及證據,使言詞辯論容易終結進行。
裁定駁回
裁定多為針對程序上的問題進行處理,裁定駁回則為法院或法官認為聲請的內容不適當或沒有理由時,駁回其請求的決定。
依法令之行為
規定在刑法第21條,這個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只要依據法令而行為,即使損害別人利益,仍然可以不成立犯罪。由於法令是立法者所通過或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原則上符合最多數人利益,也能帶來最大的社會共通效益。因此只要依法令規定所實施的行為,雖然侵害了別人的利益,仍然不成立犯罪。 其常見態樣諸如:物品的所有權人在物品遭占用時可以即時取回、自助行為、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逮捕現行犯、刑事偵查機關施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依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
勾稽
核對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