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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司法權
行政
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是憲法上相互制衡的國家權力。司法權的功能在於以超然第三者的地位,專司審判,解決人民或人民與國家機關間的糾紛,具體類型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等,並由法官(或大法官)公正、獨立地執行職務。
起訴書
刑事
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依照法律規定的格式,記載被告的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而向法院請求審判的法律文書。
罪質內容
刑事
罪質係指犯罪行為之性質。判斷罪質之異同,須視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之侵害是否有關連性。罪質相同係指侵害法益的性質相同者,以竊盜罪與搶奪罪、竊盜罪與強盜罪而言,均是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
迭於
不限領域
多次在
難認有理由
不限領域
為無理由
遺贈
家事
就是在遺囑中交待死後要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送給某個人的意思。如果那個人不願意接受遺贈,也可以依法拋棄。
尚難謂與法有違
行政
很難說跟法律有何違背的地方。
不作為
家事
就是「沒有去做」、「沒有動作」的意思。
通常法定期間
行政
法定期間是法律所規定應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間,除了不變期間外,其餘法定期間即為通當法定期間。例如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此20日的期間即屬通常法定期間。上訴人如有遲誤,未能於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致其上訴被駁回,因非遲誤不變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參看)。又上訴人雖逾此20日期間始行提出上訴理由書,但若是在原高等行政法院尚未裁定駁回其上訴前提出,原高等行政法院就不得再以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駁回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03號裁定參看)。
裁判
家事
法院做成的決定,就是裁判。可以分為「判決」與「裁定」兩種,合稱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