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115.05.13
明確之量刑基準供國民法官參酌,且量刑事實之調查,基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161條之慎選證據原則,使科刑調查與辯論空洞化,至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更嚴格限制量刑之上訴幾近推定適法妥當(上述聲請意旨所主張之國民法官法第83條、刑法第57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161條及第307條規定,以下合稱系爭規定二),而合併國民法官法第88條(下稱系爭規定三)關於裁判書之精簡記載且無須反映評議實態,更使各量刑因子如何反應至刑度,欠缺明確性,確定終局裁判於量刑所適用之相關規定,自量刑說明、科刑調查、量刑審酌、裁判揭露與量刑救濟,幾近無從防免量刑恣意,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危險,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四)本件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當然援用且有重要關聯之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並無被告得拒絕行國民參與審判之規範,然現行國民參與審判充滿試行性、實驗性而有高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罪刑相當原則之危險,如非基於被告本人同意,且未賦予被告行通常訴訟程序或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選擇權,即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屬違憲等語。 二、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一至四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持其主觀見解,對國民法官法關於判決書記載、量刑、上訴制度設計等立法政策當否而為爭執,均尚難認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判決一、二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 114年審裁字第1069號114.09.18
第91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竟規範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罪之判決書內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部分,得以簡要記載方式為之,另允許上訴審法院毋庸為實質審查,致國民法官案件上訴救濟制度流於形式,形同具文,顯侵害被告之審級利益,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述主張,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本旨,說明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其科刑事項之評議,係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雙方多數決之意見決定之,縱第一審法院於量刑審酌說明中未提及聲請人有採取救助被害人措施等節,亦因判決書簡化之故,非等同未經審酌,且縱將上開情事列入量刑因子,與其他量刑因子綜合考量,仍難遽謂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甚詳。聲請意旨猶執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對國民法官法關於判決書記載、上訴制度設計等立法政策當否而為爭執,亦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