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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1.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評議秘密,指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其所稱個別意見陳述,並不包括判決書已記載之事項。
  2.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包括: 一、依本法第四十條及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規定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事項。 三、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3. 參與審判之國民對於保密義務之範圍有疑惑者,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應盡力釋疑之。
  4. 前項釋疑,得說明下列事項之揭露,而未涉及評議秘密或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不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一、地方法院之環境、設施、服務與氛圍。 二、於公開法庭中,一般人均得見聞之事項。 三、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流程。 四、選任期日到庭通知書、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選任程序說明書及審理計畫書記載之事項。 五、判決書記載之事項。 六、審判長或法官於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程序(以下簡稱審前說明程序)中說明之內容。 七、審判長或法官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疑惑(以下簡稱請求釋疑)、確認問題、評議或其他程序中說明之法律原則。 八、對法官、檢察官、辯護人開庭表現之印象。 九、參與審判之心得、感想。 十、其他非屬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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