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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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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宜視個案情節具體考量下列事項,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妥為審酌決定之: 一、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內容及預定證明之事實。 二、被告之陳述及辯護人預定證明之事實。 三、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 四、預定調查證據之項目、數量、範圍、次序及方法。 五、排定審理計畫之結果。 六、預定審理之日程。 七、依本案或參考與本案類似之其他案件選任情形,是否難以順利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
  2. 2.法院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3. 3.第三人參與訴訟之情形,準用前項後段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當法院根據該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時,應考慮以下事項來做出決定,這些事項也需要根據該法第6條第3項來進行審酌: 1. 檢察官提起的犯罪事實和預定證明的事實。 2. 被告的陳述和辯護人預定證明的事實。 3. 準備程序整理出的爭點結果。 4. 預定要調查的證據項目、數量、範圍、次序和方法。 5. 安排審理計劃的結果。 6. 預定的審理日期。 7. 根據本案或類似案件,是否難以選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 根據該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在法院裁定根據該法第6條第1項時,可以諮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在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應該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 根據第3項的規定,在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準用前項後段的規定。 以上資料對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釋義來自該法的文字內容,並無特定的參考資料。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起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爭點名詞
  • 證據名詞
  • 本案名詞
  • 他案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國民法官法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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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宜視個案情節具體考量下列事項,依本法第六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