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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1.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宜視個案情節具體考量下列事項,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妥為審酌決定之: 一、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內容及預定證明之事實。 二、被告之陳述及辯護人預定證明之事實。 三、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 四、預定調查證據之項目、數量、範圍、次序及方法。 五、排定審理計畫之結果。 六、預定審理之日程。 七、依本案或參考與本案類似之其他案件選任情形,是否難以順利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
- 2.法院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 3.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之情形,準用前項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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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當法院根據該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時,應考慮以下事項來做出決定,這些事項也需要根據該法第6條第3項來進行審酌: 1. 檢察官提起的犯罪事實和預定證明的事實。 2. 被告的陳述和辯護人預定證明的事實。 3. 準備程序整理出的爭點結果。 4. 預定要調查的證據項目、數量、範圍、次序和方法。 5. 安排審理計劃的結果。 6. 預定的審理日期。 7. 根據本案或類似案件,是否難以選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 根據該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在法院裁定根據該法第6條第1項時,可以諮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在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應該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 根據第3項的規定,在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準用前項後段的規定。 以上資料對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釋義來自該法的文字內容,並無特定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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