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 三、各級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各審級訴訟案件,並辦理相關司法行政事務之機關。 四、各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設置之審判機關。 五、審理本案之法院:指法官三人所組成審理國民法官案件之合議庭組織。 六、專責單位: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單位。 七、地方政府:指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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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各項詞彙的解釋: 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範例:一位曾在地方法院擔任國民法官的人,現在參與了一個審判案件。 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 範例:地方法院在管轄區域內負責審理第一審的刑事案件,同時也處理國民法官的行政事務。 三、各級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各審級訴訟案件,並辦理相關司法行政事務之機關。 範例:各級法院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各自負責審理不同審級的訴訟案件,同時也處理相關的司法行政事務。 四、各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設置之審判機關。 範例:各法院包括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別負責不同層級和領域的審判工作。 五、審理本案之法院:指法官三人所組成審理國民法官案件之合議庭組織。 範例:在國民法官案件中,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負責審理該案。 六、專責單位: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單位。 範例:地方法院設有專門負責國民法官行政事務的國民法官科,該科由院長指定負責相關工作。 七、地方政府:指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範例: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內包括直轄市和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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