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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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內容,可釋義如下: 1. 根據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機關和團體,在各自的職掌範圍內應該本著協力合作的精神,致力於實踐促進國民參與審判的具體措施。此外,他們也應該持續積極地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一個讓國民安心參與審判的環境。 2. 司法院、法務部以及相關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以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以及其他根據法律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應根據協力合作的精神,在各自的職掌範圍內共同促進以法庭活動為中心、通過直接觀察和聽覺材料即能瞭解的審判程序,以實現公平審判和真實發現事實的理念。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內容進行的。
- 第一條條文
- 國民法官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俾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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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