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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1. 1.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與所屬有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進國民參與審判之具體措施,並持續積極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國民得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
  2. 2.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及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共同促進實現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眼見耳聞即足以明瞭之審判程序實踐公平審判及實體真實發現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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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內容,可釋義如下: 1. 根據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機關和團體,在各自的職掌範圍內應該本著協力合作的精神,致力於實踐促進國民參與審判的具體措施。此外,他們也應該持續積極地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一個讓國民安心參與審判的環境。 2. 司法院、法務部以及相關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以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以及其他根據法律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應根據協力合作的精神,在各自的職掌範圍內共同促進以法庭活動為中心、通過直接觀察和聽覺材料即能瞭解的審判程序,以實現公平審判和真實發現事實的理念。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內容進行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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