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1.司法院為實現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得於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之精神下,依據各級法院之規模、法官員額、預估適用案件數量等情事,指定設立國民法官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專庭)之法院。
- 2.地方法院已成立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及其再審聲請案件,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之。但有具體事由致不能由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審理時,不在此限。
- 3.前項情形,案件同時屬國民法官專庭與其他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者,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之。
- 4.上級審法院已成立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關於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抗告、上訴及其再審聲請案件之審理,準用前二項規定。
- 5.國民法官專庭之分案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均由各級法院本於法官自治原則,於事前擬定規範明確、內容合理之通案性規則,妥為定之。
- 6.司法院得定期檢視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情形及實際需求,規劃專業研習內容;認有必要者,並得指定專庭法官應受專業研習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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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有關國民法官專庭之設立及審理權限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司法院可以根據法定法官原則的精神,考慮各級法院的規模、法官人數、預估案件數量等情況,指定設立國民法官專庭。這是為了實現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而設立的。第2項規定,如果地方法院已經成立了國民法官專庭,那麼國民法官專庭應負責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和其再審聲請案件。但如果有具體原因導致國民法官專庭的法官無法審理,則可以例外。第3項規定,如果一個案件同時涉及國民法官專庭和其他專業法庭或專股,則應由國民法官專庭負責審理。第4項規定上訴審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和再審聲請案件的審理,適用前兩項的規定。第5項規定,關於國民法官專庭的分案事項,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各級法院應根據法官自治原則,在事前制定明確且合理的通則規則。第6項規定,司法院可以定期檢視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施情況和實際需求,並規劃專業研習的內容。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話,司法院還可以指定專庭法官應接受專業研習的項目。 依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可以得知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根據第1項的規定,司法院可以根據各級法院的情況,指定設立國民法官專庭。例如,如果有一個地方法院的案件數量相對較多,且需要更多法官來進行審理,司法院可以考慮在該地方法院設立國民法官專庭。第2項規定,如果地方法院已經成立了國民法官專庭,那麼國民法官專庭應該負責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和其再審聲請案件。例如,如果有一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提起上訴,那麼這個案件應該由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專庭進行審理。第3項規定,如果一個案件同時涉及國民法官專庭和其他專業法庭或專股(指根據專門法規確定管轄權的法庭),則應該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例如,如果一個案件既涉及民事訴訟又涉及刑事訴訟,且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專庭負責審理刑事訴訟,那麼該案件應該由國民法官專庭負責審理。第4項規定,關於上訴審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和再審聲請案件的審理,應該適用前兩項的規定。例如,如果有一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提起上訴,那麼這個案件的上訴審理應該按照第2項的規定,由國民法官專庭負責審理。第5項規定,除非其他法規有不同的規定,否則關於國民法官專庭的分案事項,各級法院應根據法官自治原則,在事先制定明確且合理的通則規則。例如,地方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據法官自治原則,在事前制定明確且合理的通則規則,來指定哪些案件應該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最後,根據第6項的規定,司法院可以定期檢視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施情況和實際需求,並規劃專業研習的內容。例如,司法院可以定期檢視各地方法院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來規劃專業研習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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