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判決
又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在審酌有無上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判決
爰審酌檢察官聲請新證據調查,無妨害訴訟程序進行,且對認定本案科刑事項尚屬重要,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6條第1項規定,認為檢察官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
⒌我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4條,亦清楚規定:「鑑定人應以其已知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依其專門知識、技術、經驗,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鑑定意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判決
㈤但彈劾證據仍具有證據之性質,該項證據之提出與調查,是否受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6項、第7項、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0條第1項之限制,則為此部分之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判決
法院為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判決
又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業經本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其餘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亦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判決
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程度是否會有顯著差異暨其他相關情事等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為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判決
被告、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於審酌此部分為不爭執之事實,亦有相關原始證據可以佐證,認為適當,已經裁定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之必要,為了減輕國民法官法庭負擔,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國審抗字第2號判決
再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6、88條等規定,被告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有關是否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等處分,應分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以下簡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判決
惟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8條、第119條之規定,倘證據因包含血腥內容而有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得透過調查證據前、後之說明或釋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判決
法院為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