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解釋
不限領域
舉證責任
對於主張或抗辯的事項,當事人有提出證據來證明的責任。如果沒有盡到這個舉證責任,可能導致那個有利事實被法院認定為不可採信。
行政
客觀舉證責任
訴訟當事人對於某事實是否存在,已經提出所有的證據,且經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沒辦法使行政法院認定某事實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因此產生不利益的結果要由哪一人負擔的問題。 例如:父與子之間的財產移轉,國稅局認為其原因是贈與,並為贈與稅的課徵,父否認,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無法確定是否為「贈與」時,就應為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通常會分配由國稅局負擔不能證明有贈與事實的不利益,也就是不利益的結果(不能課贈與稅)由國稅局承擔。
刑事
實質舉證責任
指法院基於所調查的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如果不能得到確信,則一方當事人最後就要受到不利益判決,這樣的法律上地位,就稱之為實質舉證責任。
行政
舉證責任分配
指特定事實因為不能認定,應分配由何人負擔因為這個事實不能證明時的不利益結果。於行政訴訟,因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行政法院已竭盡所能調查證據後,對於某一事實是否存在,仍然不能認定時,就要作客觀舉證責任的分配,而受分配負客觀舉證責任的人,就要承擔因為沒辦法證明這個事實,所產生的不利結果。 例如:人民甲對於土地徵收補償費處分不服,主張其有支付土地改良費用,卻沒有給予補償,但提出的證據經行政法院調查後,及行政法院另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甲是否確有這項支出,並不能明確認定,但因有支出土地改良費用的事實是有利於甲,故不能證明的客觀舉證責任就應分配給甲,也就是甲要承擔不能證明有支出土地改良費用的不利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