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年判字第 101 號
至於該定金有無實際損害可以扣除,應由該取得定金所得者負舉證責任。
92 年台上字第 128 號
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
79 年台上字第 2219 號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係就程序上移轉舉證責任所為之特別規定,依程序從新之原則,不受修正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有關實體不溯及既往規定之限制。
72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
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70 年判字第 117 號
苟債權人主張未收付實現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69 年台上字第 3546 號
當日親收足訖無訛者,要應解為貸與人就要物性之具備,已盡舉證責任。
65 年台上字第 119 號
出賣人可不負擔保之責時,應由出賣人就買受人之知情負舉證責任。
52 年台上字第 2799 號
對於債權人允許延期之事實固負舉證責任,但債權證書之到期日經塗改者,保證人簽名究在塗改前抑在其後,如有爭執,自應由持有債權證書之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48 年台上字第 389 號
行使利得償還請求權者,固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惟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票據之真正,並不爭執,而主張票款已因清償抵銷等原因而消滅者,則舉證責任應由發票人負之。
43 年台上字第 1199 號
出租人基於該條款前段所列之情形收回房屋,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43 年台上字第 377 號
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42 年台上字第 170 號
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39 年判字第 2 號
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36 年判字第 16 號
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32 年上字第 285 號
上訴人主張其就訟爭田業有回贖權,固有舉證責任,惟上訴人係以立給被上訴人之典契為證,如果被上訴人提出之賣契係偽造,且有因妨礙上訴人使用,故意隱匿典契情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自得認上訴人關於該典契之主張為正當。
31 年判字第 53 號
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為真實
30 年渝上字第 204 號
雖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所明定,然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並不因之而減輕,故因未盡舉證責任致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不得以法院未行使此職權為上訴之理由。
28 年渝上字第 11 號
提起消極確認之訴,按照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主張買賣契約存在之被上訴人,就訂立買賣契約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27 年渝上字第 2622 號
係與上訴人通謀而為之虛偽行為,應由該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18 年上字第 2855 號
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舉證責任
對於主張或抗辯的事項,當事人有提出證據來證明的責任。如果沒有盡到這個舉證責任,可能導致那個有利事實被法院認定為不可採信。
客觀舉證責任
訴訟當事人對於某事實是否存在,已經提出所有的證據,且經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沒辦法使行政法院認定某事實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因此產生不利益的結果要由哪一人負擔的問題。 例如:父與子之間的財產移轉,國稅局認為其原因是贈與,並為贈與稅的課徵,父否認,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如果仍然無法確定是否為「贈與」時,就應為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通常會分配由國稅局負擔不能證明有贈與事實的不利益,也就是不利益的結果(不能課贈與稅)由國稅局承擔。
實質舉證責任
指法院基於所調查的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如果不能得到確信,則一方當事人最後就要受到不利益判決,這樣的法律上地位,就稱之為實質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分配
指特定事實因為不能認定,應分配由何人負擔因為這個事實不能證明時的不利益結果。於行政訴訟,因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行政法院已竭盡所能調查證據後,對於某一事實是否存在,仍然不能認定時,就要作客觀舉證責任的分配,而受分配負客觀舉證責任的人,就要承擔因為沒辦法證明這個事實,所產生的不利結果。 例如:人民甲對於土地徵收補償費處分不服,主張其有支付土地改良費用,卻沒有給予補償,但提出的證據經行政法院調查後,及行政法院另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甲是否確有這項支出,並不能明確認定,但因有支出土地改良費用的事實是有利於甲,故不能證明的客觀舉證責任就應分配給甲,也就是甲要承擔不能證明有支出土地改良費用的不利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