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免責權
為了讓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不用擔心其所發表之言論會涉及刑責問題,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民主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合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另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亦享有言論免責權。
合議審判
是指審判法院由數名法官共同組成而進行判決。例如:甲法官擔任受命法官、乙法官擔任陪席法官、丙法官擔任審判長,案件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共同合議審判之制度。
亦非妥適
「亦非妥適」直譯為白話文,指「也並不妥當、合適」。依據上下文的脈絡,也可能以「尚非妥適」、「實非妥適」等意思相近的用語代替「亦非妥適」。例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敘述稱:「原處分既有違誤之處,覆審決議未予糾正,亦非妥適」意思就是指原行政處分既然違法錯誤的地方而應該撤銷,覆審決議又未糾正錯誤,卻予以維持,也不妥當合適,針對原行政處分及覆審決議都予以否定的意思。
形成之訴
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宣告法律關係創設(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訴訟。例如:撤銷調解之訴、再審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撤銷婚姻之訴、撤銷收養之訴、離婚之訴、否認子女之訴等。
強制起訴
「強制起訴」為實施對檢察官不起訴之國民參與審查制度(檢察審查會)之日本所採的特別制度,亦即對於經檢察官第一次處分不起訴之案件,檢察審查會倘作成「起訴相當」的決議,交由檢察官再行偵查之結果,檢察官仍再度處分不起訴或遲未起訴時,檢察審查會應進行第二階段之審查,倘再次作成「起訴相當」決議,就有強制起訴效力,法院應指定律師,根據該起訴之決議向法院提起公訴。
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設於懲戒法院,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法官不服職務處分、法官主張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及法院院長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等案件。職務法庭案件之審理及裁判,第一審以懲戒法院法官1人為審判長,與法官2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2人為合議庭成員;第二審則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及懲戒法院法官1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懲戒法院組織法第5條,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89條第8項、第24條第4項、第48條、第48條之2)。
合議制
是指審判法院之組織是由數名法官共同組成並合議決定者而言。例如: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家事非訟事件
指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規定的丁、戊類事件及其他性質上應依非訟程序處理的家事事件。 「非訟」是相對於「訴訟」而言,「非訟事件」通常程序比較簡便、迅速,很多是由法官主動調查裁量而做出妥當的裁判,法院會作出「裁定」而不是「判決」,如果有不服,可向地方法院的合議庭提出「抗告」。
形成力
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例如:依民法第92條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或法院作成的形成判決,使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動的效果。例如:離婚判決於確定時發生形成力,使夫妻關係歸於消滅;撤銷公司股東會決議之判決確定時,使該決議消滅,回復到決議前的狀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性交之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依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行為人與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合意性交者,始有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