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甲案之執行完畢日為109年10月4日,而被告係於111年11月24日假釋出監,堪認甲案已執行完畢等情,雖據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86號民事判決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與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原告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06號對被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專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本院刑事庭誤將該訴訟裁定移送於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另共有人黃魏樁業已死亡,其繼承人黃啓晉尚未就黃魏樁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被上訴人為求訴訟經濟起見,追加請求命黃啓晉就其被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已揭諸,凡未滿7歲之兒童為被害人者,因無合意性交之意思能力,如為性交,應論以違反意願性交,無成立合意性交之可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附卷可考(見北司補字卷第125至126頁;重訴字卷第37至39、41至43、47、49至51、55、61頁),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要旨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577號民事判決
察人或另選任代表公司之人對董事會提起訴訟,此為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會提起訴訟之情形,且一定依多數決原則通過對董事會提起訴訟,此為原則性對董事會不法決議究責之通常方法,有上揭規定與最高法院決議可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抗字第57號民事判決
且抗告人若進入更生後,僅需6年期間即可消滅債務,毋庸清償至15年,相較本件調解方案,抗告人有聲請更生之利益,原審忽視臺灣高等法院決議意旨,使抗告人無法獲得上開6年更生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認在卷(見審交訴卷第121頁),且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已有所主張(見審交訴卷第121頁),則揆之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簡字第97號民事判決
查陳炭樟與張雙郎成立之系爭交換契約即系爭租賃關係,係成立於上揭民法第425條規定修正之前,則參諸上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雖系爭租賃關係為不定期限之土地租賃契約,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而前往約定之地點交付毒品並收取價金,惟因交易過程為警掌握而旋遭查獲,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已該當販賣行為之著手無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21號民事判決
又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927號判例意旨(該判例嗣經最高法院決議不再援用,係因民法已有明文規定)「結婚與收養子女同為發生身分關係之行為,關於結婚無效及撤銷違法結婚之規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判決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案聲請範圍內)等情,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
附表三:原告引用之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決議【最高法院75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民國75年04月22日)【決議】本院五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民刑庭總會曾決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4地號土地若確有實際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之情形,依苗栗地政函文可知應係於59年間重劃測量時即已發生,亦即該等瑕疵發生於系爭買賣契約成立之前,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原簡字第20號民事判決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約已使用5年,因此就原告所主張修復費用之零件部分(22萬6,282元)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約已使用3個月,因此原告所主張修復費用之零件部分(1萬9,749元)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