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321號行政判決
1.原告雖主張: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並無「第99款規定」,被告據此對原告裁罰,違反處罰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等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36號智財判決
⑶綜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所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未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自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爰配合增訂本條第2項。是為保全追徵,得對被告、第三人所有之一般財產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0號民事判決
時結算差價之契約」之契約規範,本案歷次裁判及原確定裁定均消極不適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規範期貨商之結算,違背保證金專戶存款財產權及補繳保證金數額及義務,係受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之保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153號行政判決
被告於原告合法重新領牌後,在沒有法律依據之情況下更以原處分吊扣系爭車輛之牌照,並命原告繳送系爭牌照,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原告權益甚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427號行政判決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3463號行政判決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9號行政判決
標及履約之廠商,均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範適用之對象,應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按其違反各款之情形,依權責審認,被告據此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為之,並無違反處罰法定原則、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3065號行政判決
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3532號行政判決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599號行政判決
酒精測試檢測程序,乃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將「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明文訂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該細則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
為,增加使用上開動力交通工具之人作為處對象,顯然逾越廢棄物清理法及處理辦法之文義解釋範圍,無異於自行擴增廢棄物清理法之刑罰範圍、增加刑罰之對象,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08號行政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未將關稅法第84條第1項列為裁量依據,未選擇較輕之法律效果即較輕微之「警告並限期改正」,故原判決有裁量濫用、裁量怠惰、裁量錯誤、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29號行政判決
避免不當接觸交往,強化並落實警察勤務及業務紀律,與對於違反上開規範之警察人員行使懲處權時,有關懲處事由及懲處種類暨執行計畫為細節性規範所訂頒之行政規則,核無違反法律保留情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81號行政判決
是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顯係「以法律限制債務人之隱私權,且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自無違反憲法對人民隱私權之保障,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智財判決
不論國外或國內臨床試驗,製作報告期間皆係為取得藥品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被告應依法准予專利權期間延長,方符立法意旨、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70號行政判決
而所謂『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強調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事項,須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使人民可事先預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人民權利保障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