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
89 年 07 月 25 日
致撞擊對向由告訴人丙○○所騎乘車牌號碼OR─一一七號重型機器腳踏車,丙○○因而人車倒地,頭部、臉部受有多處傷害,詎被告肇事後竟不下車救援,反而加速逃逸,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致撞擊對向由告訴人丙○○所騎乘車牌號碼OR─一一七號重型機器腳踏車,丙○○因而人車倒地,頭部、臉部受有多處傷害,詎被告肇事後竟不下車救援,反而加速逃逸,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致撞擊對向由告訴人丙○○所騎乘車牌號碼OR─一一七號重型機器腳踏車,丙○○因而人車倒地,頭部、臉部受有多處傷害,詎被告肇事後竟不下車救援,反而加速逃逸,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
其餘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均不受理事實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許,飲用數罐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狀態,仍於同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Y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