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115年度執字第972號編號1、2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9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3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115年度執字第972號編號1、2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9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3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對於上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坦承不諱。2證人即告訴人劉朝昇、黃秋萍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全部犯罪事實。
國115年3月23日書記官王芷鈴【附表】受刑人潘聖璋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昀倫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蔡昀倫坦承於上開時、地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為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公共危險行為之事實
邱子豪為逃避警方查緝違規闖越紅燈,不慎與黃銘興所駕駛於路口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銘興及乘客黃渝蓁受傷,邱子豪未待警處理即駕車逃逸(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四、訊據被告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我根本沒有駕駛系爭車輛,車主即證人陳俊雄曾經把系爭車輛借給很多人,有臺灣人也有越南人,我是使用過系爭車輛約2年時間
附表二: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42號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告訴人羅榮財、廖桂英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確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之事實。
被告前有妨害性自主、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刑事犯罪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
轉身離開,與肇事後對被害人全然置之不理之情況尚有區別,主觀惡性相對較為輕微,並衡酌被告肇事逃逸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前科素行,於本案前未曾有任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訊據被告雖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嫌,辯稱:我沒有看到對方,我通過路口是綠燈,我不知道發生車禍所以沒有留下等語。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麗真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我當時先打左邊方向燈,同時看後面,還沒有起步就看到左後方機車及駕駛人摔倒
(二)證人即告訴人傅信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被告確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之事實。
下稱第三分局)交通分隊向員警佯稱其為該交通事故之肇事者,並製作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掩飾「阿HOANG」可能涉及之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犯行(「阿HOANG」涉嫌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王峻宏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加重詐欺未遂①過失傷害②肇事逃逸
年度執字第1824號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新竹地檢114年執更字第915號(已執行完畢)編號4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6萬餘元、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與女兒同住之家庭生活情狀(見本院原交訴字卷第111頁)、告訴人本案所受之傷勢及過失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本案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除上述構成累犯之刑事紀錄外(不再重複評價),被告於110年間2次觸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另有竊盜、強制、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刑事紀錄,此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號被告趙賢文上列被告因藏匿犯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趙賢文與呂玉秋(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