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8號行政判決
授權範圍,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等語可知,如發布命令之內容並未逾越法律明確之授權範圍,則不違司法院釋字44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89號行政判決
以系爭函釋作為處罰依據,增加法令所無規定,明顯違反憲法第23條、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
雖然法務部99年1月12日法律字第0980043686號函釋認定,地方民意代表請領福利互助金請求權之性質屬於給付行政措施,且依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結果認定給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號行政判決
遂作成駁回處分云云,違反法律保留原則:(1)依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做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應有法律或經法律授權訂定之法令為依據,始能謂為適法,有大法官釋字44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8號行政判決
依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原處分限制原告之營業自由及一般行為自由,因欠缺法令授權作為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0號行政判決
4、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雖屬相對法律保留,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又原告提出釋字443號、711號解釋,認內政部之函釋抵觸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然原告不具中華民國國藉,自非中華民國國民,如何適用本國憲法及相關大法官解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
原告在8月13日有簽發的領據,該領據性質上面也有註明「如經查核有不符合實情之情事,領款人自願退還所領補助款絕無異議」字樣,所謂不符也就是不符合給付請求權的法定要件,依釋字44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否則即屬無正當目的限制基本權而不符比例原則,然原審卻在自訴代理人之閱卷權添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認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以限制之,除嚴重破壞武器平等原則而違憲外,亦違反釋字44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號行政判決
處罰法定原則:(1)按我國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機關應遵守法治國原則,依憲法第22條、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行政程序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44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6號行政判決
另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可知財產自由之限制得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之,謂之「相對法律保留」,亦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再者,上訴人於公告所定範圍內繫掛系爭廣告物,違反該公告之裁罰為罰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54號行政判決
⒊上開轉繪規定,僅是如何測量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原告主張轉繪規定並非有效行政命令,並無理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闡示,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54號行政判決
⒊上開轉繪規定,僅是如何測量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原告主張轉繪規定並非有效行政命令,並無理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闡示,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
3、另查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可知財產自由之限制得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之,謂之「相對法律保留」,亦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再者,原告於公告所定範圍內繫掛廣告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4號行政判決
明確性:1、土地之使用編定,涉及土地之利用價值,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有巨大之影響,非有法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不得制定法規命令予以限制,否則即有違司法院釋字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