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08號行政判決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意旨,因給付行政係給予人民一定利益,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較寬鬆,在不違背一般法律原則下,行政機關自得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意旨,因給付行政係給予人民一定利益,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較寬鬆,在不違背一般法律原則下,行政機關自得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⒉如原處分得由分組委員會審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仍不足以作為分組委員會審議之授權依據:⑴依照上開釋字443號解釋意旨,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日之違規行為,應繳回之補貼金額為應按每公秉1,662元計算等語,按系爭補貼係給付行政,給付行政中若涉及重大給付事項,該給付依據可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訂定即可(司法院釋字443
釋字443號解釋揭櫫「...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③至於原告所舉釋字443號解釋係就干涉行政、給付行政及法律保留之關係創設「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及法律保留之關係並非其
法律保留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即規範密度之不同,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3號解釋(下稱釋字443
釋字443號、313號著有解釋。
另按給付行政中若涉及重大給付事項,該給付依據可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訂定即可(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⒋俸給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規定之內容,揆諸行政程序法及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之意旨,顯有違法、違憲之處:⑴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以下稱「限制出境辦法」)之規定,雖經司法院釋字345號解釋認為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但依司法院釋字443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按我國憲法就人身自由之拘束,採取絕對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
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制度係政府鑒於早期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偏低,才制定優存要點規定,優惠存款利息,屬政府照護退休人員所為經濟上之差額利息補貼,為政策性福利措施、給付行政措施,依司法院釋字443
自應受憲法上對人民財產權之制度性保障,則被告未有法律明文依據或經法律明確授權,逕自以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減少原告本所應獲給付較高數額之優存利息,即違背司法院釋字443
故該授益性規範應以法律定之,被告以行政規則規範此授益事項,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第1點應屬違反釋字443號之意旨而無效。
;另被上訴人雖主張其法源依據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條之授權,惟該條文僅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立法宗旨,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司法院釋字367號、釋字443
;另被上訴人雖主張其法源依據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條之授權,惟該條文僅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立法宗旨,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司法院釋字367號、釋字443
與參與投標廠商是否享有公平競爭之經濟上權利有重大影響,故亦不得認為此處「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形式」(例如必須經由稅捐機關用印)屬於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443
之眷舍為公產,對於眷舍並無任何公法上權利,被告訂定「作業要點」用以管理機關內部事務進行,自屬當然之理,非如原告所謂以該作業要點限制原告之權利,自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43
留之密度及態樣應如何,學說上容或有不同之見解,但大體而言仍以德國盛行之「重要性理論」為通說,然而重要性事項之範疇仍有賴進一步具體化,司法院釋字443
與上開函釋內容不符,致無法將義務役軍人之年資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部分為違憲宣告,然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與人民權利或義務相關之事項所持之見解(參見釋字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