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106 年 12 月 13 日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婚姻自由既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關,自屬重要之憲法價值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婚姻自由既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關,自屬重要之憲法價值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婚姻自由既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關,自屬重要之憲法價值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婚姻自由既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關,自屬重要之憲法價值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婚姻自由既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關,自屬重要之憲法價值
詳言之,雖釋字748號解釋之效果並非「定期『失效』」,但參照大法官於釋字第725號和741號解釋對於「定期失效」之見解可知,即使是在定期失效之情形,該期限亦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