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5號判決
二、原告祁家威與同性別原告丘國榮(馬來西亞籍)2人,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釋字748號施行法)第4條等規定,向被告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
反之,若忽視釋字748「合憲性解釋」之意旨,對釋字748進行形式化之適用(認為兩年後或修法後才能登記結婚),顯將不當地使違憲狀態持續,牴觸憲法最高性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9年度再字第2144號判決
領銜人一再誤導人民本案為反同婚公投,更在公投後主張公投可以推翻釋字748。原判決認同領銜人主張,牴觸憲法第17條與釋字74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續字第1號判決
次按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748號施行法)第2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
原判決忽視釋字748號解釋合憲性解釋之意旨,對該解釋進行形式化之適用,顯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
詳言之,雖釋字748號解釋之效果並非「定期『失效』」,但參照大法官於釋字第725號和741號解釋對於「定期失效」之見解可知,即使是在定期失效之情形,該期限亦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26號判決
主觀上係基於公益之目的而為;且婚姻自由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與何人於何時因何原因結婚或不結婚,均各得自己決定並受保障(司法院釋字74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25號判決
再者,大法官會議釋字748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中雖肯認同性結婚權之保障,然均未言及同性配偶得否收養子女之議題,在現今同性婚姻暨子女之相關法令尚未完備前,若貿然准許認可本件收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2年度上聲再字第1號判決
(下稱再審事由6)⒎相對人聞風彈劾,違背無罪推定原則,高委員鼓勵曾獻瑩在前,之後又接受其主張伴侶法公投亦符合釋字748號解釋意旨之陳情,其在未向監察院業務處登記前,即炮製聞風問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判決
且僅因所謂跛行婚為由,禁止跨國同婚成立,則會形成性傾向歧視、國籍歧視之結果,嚴重侵害人民選擇與本國法未允許同婚者結婚之婚姻自由,與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意旨有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92號判決
⑹況現行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規定係於97年1月9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前述具有憲法典範變遷意義之釋字748號、第791號解釋,則分別於106年5月24日、109年5月29日作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
6.況現行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規定係於97年1月9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前述具有憲法典範變遷意義之釋字748號、第791號解釋,則分別於106年5月24日、109年5月29日作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更字第1號判決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婚姻自由既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關,自屬重要之憲法價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更字第1號判決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婚姻自由既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關,自屬重要之憲法價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更字第1號判決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婚姻自由既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關,自屬重要之憲法價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更字第1號判決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釋字74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婚姻自由既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關,自屬重要之憲法價值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605號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彰簡字第6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鎮、柯莊茶花之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