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113 年 05 月 21 日
我們在辦理刑事案件,我們有很多同仁在九族文化村的時候有勘驗到遊樂設施。
我們在辦理刑事案件,我們有很多同仁在九族文化村的時候有勘驗到遊樂設施。
設置各種機械遊樂設施提供消費者娛樂服務為其營業項目,應屬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而被上訴人至上訴人公司經營之九族文化村遊樂園購票使用上訴人提供之娛樂設施
㈣被告廖文德為被告水沙連公司遊藝部經理,負責九族文化村內遊樂設施管理維護,含系爭長椅之管理維護。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被告係擔任水沙連公司遊藝部經理,負責管理維護水沙連公司與關係企業九族公司所經營之「九族文化村」遊樂園現場設施,為從事業務之人,已如前述。
被告以設置各種機械遊樂設施提供消費者娛樂服務為其營業項目,應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謂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而原告至被告經營之九族文化村遊樂園購票使用被告提供之娛樂設施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一、被告係擔任水沙連公司遊藝部經理,負責管理維護水沙連公司與關係企業九族公司所經營之「九族文化村」遊樂園現場設施,為從事業務之人,已如前述。
九族公司以設置各種機械遊樂設施提供消費者娛樂服務為其營業項目,應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謂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而上訴人至被上訴人九族公司設置之九族文化村遊樂園購票使用被上訴人九族公司提供之娛樂設施
被告九族文化村公司以設置各種機械遊樂設施提供消費者娛樂服務為其營業項目,應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謂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而原告至被告九族文化村公司設置之九族文化村遊樂園
:本件原告等投資經營「九族文化村」招攬遊樂,原先二家公司就各自提供設施分別訂定門票、遊樂票券價格與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