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收異字第4號行政判決
112 年 06 月 08 日
,然卻為一己之私而逃逸行方不明,今若非遭警查獲,不知尚要耗費多少國家人力資源,由上可知該受收容人多次入出我國,亦知我國相關法律,顯見視我國法律為無物,更何況大法官釋字708
,然卻為一己之私而逃逸行方不明,今若非遭警查獲,不知尚要耗費多少國家人力資源,由上可知該受收容人多次入出我國,亦知我國相關法律,顯見視我國法律為無物,更何況大法官釋字708
(四)聲請人主張事項:1.凡國家對人民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干預措施,即令無事前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亦應許人民事後即時向法院聲請救濟(釋字708、710解釋意旨參照)。
未久於同年7月5日起,就地位與外國人相近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大法官再公布釋字第710號解釋,作出與釋字708號解釋類似之內容,宣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四、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08號解釋之內容,宣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3項,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因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