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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收異字第4號行政判決
112 年 06 月 08 日
,然卻為一己之私而逃逸行方不明,今若非遭警查獲,不知尚要耗費多少國家人力資源,由上可知該受收容人多次入出我國,亦知我國相關法律,顯見視我國法律為無物,更何況大法官釋字708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110 年 07 月 28 日
(四)聲請人主張事項:1.凡國家對人民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干預措施,即令無事前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亦應許人民事後即時向法院聲請救濟(釋字708、710解釋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