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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68 年台上字第 606 號

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償,其供優先清償之財產,法律既未規定以應稅之特定物品為限,當然包含納稅義務人之一切財產在內。

58 年判字第 455 號

所謂報運貨物進口,係指由國外運入我國口岸者而言 (參照關稅法第二條規定) 。若係依法免稅進口之船舶整體,因歲修或海損必要修理而拆換之設備搬移上岸,以圖改變用途,祇應按拆換時之價值,責令補繳進口稅款,不得依該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如該項應行補稅之廢鐵,依照其他法令應於拆換搬運上岸時報經海關查驗而未報請查驗者,始可依照關稅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