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917號判決
再本件行為時關稅法施行細則乃財政部依據行為時關稅法第58條規定之授權,所訂立關於執行關稅法之細節性及技術性規定之法規命令,核非解釋性之行政規則;並因依行為時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918號判決
再本件行為時關稅法施行細則乃財政部依據行為時關稅法第58條規定之授權,所訂立關於執行關稅法之細節性及技術性規定之法規命令,核非解釋性之行政規則;並因依行為時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5號判決
關稅法第102條授權訂定之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與關稅法第103條,兩者規範功能既不相同,彼此亦無相互牴觸或何者優先適用問題,則原告主張施行細則係財政部依關稅法第10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
二、原告主張:關稅法第96條第4項於107年5月9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11日生效,被告於107年6月4日作成原處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關稅法第96條第4項(下稱現行關稅法第9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4號判決
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而適用關稅法第35條,既違反應適用關稅法第29條之義務,亦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形同架空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556號判決
㈣原審關於關稅法第36條規定,解釋、適用錯誤。行為時關稅法第36條乃關稅法中對於需由其他物品組成之貨物,而於拆散或分裝進口時,應如何認定其稅則號別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69號判決
是本件既無溢徵稅捐情形,自無關稅法第65條規定之適用,上訴人就原判決有關關稅法第65條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適用上疑義之指摘,與本件爭議之判斷無關,自非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981號判決
而本件行為時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係就整體貨物認定為規定,乃屬執行關稅法細節性、技術性之規範,無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自無違法律保留原則,是上訴人主張關稅法施行細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8號判決
未於貨物放行前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被告即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徵稅放行系爭貨物,依上揭說明,已無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911號判決
經被上訴人重核復查結果,撤銷原依關稅法第31條規定核估之各項價格;第1、2項改依行為時關稅法第28條規定按CFRUSD0.6/LBR核估;第3至第7項改依行為時關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
關稅法第102條授權訂定之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與關稅法第103條,兩者規範功能既不相同,彼此亦無相互牴觸或何者優先適用問題,則原告主張施行細則係財政部依關稅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776號判決
另查貨物進口人不依行為時關稅法第14條第3項(現行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申請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則依行為時關稅法第40條(現行關稅法第45條)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
」亦為關稅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1款、第4項分別所明定。次按,關稅之課徵,應依關稅法規定為之,此參關稅法第1條規定自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66號判決
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而適用關稅法第35條,既違應適用關稅法第29條之義務,亦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形同架空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