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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律字第 10903517190 號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改選,已以醫療法第 33 條第 2 項為特別規定,而得排除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應由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律字第 10703500080 號

尚非屬醫療法第 72 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律字第 10503513140 號

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另醫療行為之種類繁多,復涉及醫療法令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律字第 10303515390 號

醫療法第 24、106 條、行政罰法第 26、32 條規定參照,如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而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因涉刑事責任,自應依上述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除有行政罰法第 26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所定情事外,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裁處罰鍰

律字第 10203511120 號

又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尚非屬醫療法第 72 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律字第 102001188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0 條規定參照,醫療法因未有病人申請閱覽病歷相關規定,則當事人自得依上述規定向醫療機構請求閱覽其本人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即應適用提供閱覽之規定,尚難逕以製給複製本而拒絕其閱覽

律字第 1010027195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0 條等規定參照,醫療法因未有病人申請閱覽病歷相關規定,則病人即得依上開規定向醫療機構申請請求閱覽其本人之病歷資料

律字第 0960038516 號

事涉公益與病患之權益,宜請考量醫療法第 19 條之立法意旨

(82)律決字第 27221 號

財團法人型態財因目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如依據醫療法第 5 條成立之私人醫療機構,而現行教會及寺廟依實務相關見解,已登記為財團法人者,如再設有教徒、信徒大會等意思機關,將與財團法人性質不符

(76)律字第 7070 號

要無疑問。其收費標準需否先送經縣、市議會審議通過,雖經醫療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然似不影響縣、市衛生事業為縣、市自治事項之性質,而應送經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