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
陽光法案以陽光象徵公開、透明,指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公開化、透明化,防制公務人員貪瀆及利益輸送之相關法案,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
正當法律程序
這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其內涵包括: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或限制時,應有救濟的機會和制度,立法者也應該依據涉及的權利種類、限制的強度及範圍、限制人民權利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可能的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的法定程序。 例如:對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涉及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
湮滅證據罪
國家刑罰權的正確實施,除了必須發現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外,也有賴事證蒐集的完備與周妥。如果足以影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事實認定的證據,遭到偽造、變造、湮或隱匿,導致刑事司法權無法正確有效行使,不僅讓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也可能讓無辜之人蒙受冤屈,公平正義將蕩然無存。因此,刑法第165條針對這種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的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所謂偽造,是指製造虛假的刑事證據;變造,則是指將原本真實的證據加以竄改、變更,導致證據失去或減損它原有的證明力;湮滅是指淹沒、毀滅,使證據不復存在或失去證明效用;隱匿則是指將證據加以隱藏,讓他人無法或不易發現等行為。除此之外,如果使用他人所偽造、變造的證據,則會成立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罪,同樣是會受到刑法第165條規定的處罰。又為了讓國家刑罰權錯誤行使可以及早獲得糾正,如果犯了刑法第165條之罪,而在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己有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等行為,依法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違法性/違法性判斷
違法性是行為對於法律規範有對立否定的本質,是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評價,若該行為經整體法規範的價值觀來評價後,與法律規範對立衝突者,該行為即具備違法性。關於違法性的判斷,行為一旦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原則,即具有違法性,因此違法性層次所要檢討的是,該行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若無阻卻違法事由,則該行為具備違法性。阻卻違法事由有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的行為、第21條第2項依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職務行為、第23條正當防衛、第24條緊急危難。
相對法律保留
由於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提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請參見層級化保留原則之法律名詞解釋),其中,相對法律保留,是指對象包括關係生命、身體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以及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此時可以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有法律明確依據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換句話說,如果是前面所提到的情況,立法者可以由法律或者具體授權給行政部門制定法規命令當作國家行為依據,不用限定在憲法或者法律的層次。
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是指經由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當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的目的,藉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而運用於解釋法律的方法。立法史料的「立法理由」只是作為詮釋的基礎,並非歷史解釋的前提。
交易秩序
所謂交易秩序,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涉及研發、生產、銷售與消費等產銷階段,其具體內涵為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我國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即在維護交易秩序,使市場供需法則能夠正常的運行,不受人為的不當扭曲,確保公平競爭。
公共秩序
解釋一:一種不成文規範的整體,依當時社會或倫理上主流觀點,在特定領域是人類有序共同生活的前提。解釋二:「公共秩序」指國家社會之一般的要求或利益之行為規範。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例如:當事人立約訂定「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責」,如其真意係拋棄刑事訴訟權,即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違背公共秩序而無效。
公聽會
泛指立法或行政機關為了制定法規、形成政策或作成決定,所進行的預備會議。目的是為了廣泛蒐集人民的意見,作為施政的基礎。例如立法院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得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以下)。在第二階段的環評程序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等舉行公聽會,作成紀錄,送交環評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2條)。此外,也有由私人舉辦公聽會的情形,例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機構或團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舉辦公聽會。
司法權
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是憲法上相互制衡的國家權力。司法權的功能在於以超然第三者的地位,專司審判,解決人民或人民與國家機關間的糾紛,具體類型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等,並由法官(或大法官)公正、獨立地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