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號判決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О一一號判決
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固有規定,惟依其加重處罰之立法法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86號判決
⑵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為個案衡量:被告所構成累犯之罪名雖與本罪罪名不同,然二者所涉均係悠關用路交通安全及尊重人命之立法法條,本院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判決
其立法法意旨係為便利債務人接近法院。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號判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102-107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均為0元,原告服刑綠島監獄每月收入亦0元,要無不合立法法制要件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23號判決
三、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立法法增定之理由略為:「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34號判決
三、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立法法增定之理由略為:「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六號判決
此項規定為事實審法院直接審理原則之立法;法院必須經過調查程序,以顯出於審判庭之資料,始得採為判決之基礎,否則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違背法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89號判決
不准由上訴收取,由新光行銷公司代貸、代領、代付巔峰公司),對上訴人有重大不利益,其約定均為無效;被上訴人於94年6月29日已與巔峰公司中止合作關係,即應引用德國關聯契約立法法理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九六號判決
專利法修正過程中,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曾將是否對於侵害暫准專利犯罪化提請公聽會討論,多數說認為日本法例之所以將暫准專利權之侵犯犯罪化,係因該國採假保護制度,我國法制與之不同,不宜採同一立法(法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57號判決
乃經立法者為達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目的,公平合理分配有限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遏止、匡正未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專用牌照」者佔用、濫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互為取捨價值判斷後所為之立法,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號判決
㈡被告於96年9月26日12時51分許,以其所申設之上開家用電話,先撥打104查號臺,查得立法院總機電話後,撥打立法院之00-00000000號總機,再由總機轉入告訴人在立法法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1號判決
勞職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被告亦未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而遭裁處之紀錄(見本院易字卷頁35),則依首揭說明,因就業服務法第63條所規定之處罰,係採「兩罰制」之立法,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五四號判決
務見解,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亦取得本案管轄權),列舉土地管轄原因之限定作用亦喪失殆盡,似有不當,本院認於本件應無適用餘地,詳列理由如下:㈠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六條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其立法法理在於現代法治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80號判決
並無可資證明有顏料土(粒狀)沿途飛散之照片或影片等證據,得佐證有違規之事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實信用之方法,及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並有違行政程序法之立法法理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