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700 號
商標法第 11 條固明定商標專責機關應對外公開商標註冊簿,惟登載事項所涉「姓名」、「住居所」等個資,如僅係依商標法第 110 條概括授權訂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登載,則系爭商標代理人蒐集該等個資,尚難認與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合法公開」之要件相符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400 號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得否基於公務機關之委託而蒐集相關駕訓資料,須釐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強保法施行細則所定執行職務依據、必要性,倘若尚非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情形時,則仍應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經當事人同意」為之
- 發法字第 1080023387 號
有關「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維持由該機關為主管機關;其餘尚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經濟部擔任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發法字第 1082001647 號
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非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
- 發法字第 1080010426 號
藥事法第 45 條之 1 及其授權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5 條第1 項已規定就接獲之死亡及危及生命等不良反應通報案件副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如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通報辦法就第 4 條第 3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件未有規定,應適用個資法,惟通報義務人並非個人資料當事人無法代為同意,與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第 16 條但書第 7 款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不符,建議宜於通報辦法增訂相關規定
- 發法字第 1080005415 號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得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家戶名冊,戶政機關經審核申請事由,得依規定之方式,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並應遵守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
- 發法字第 1072002136 號
有關業者在原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下,倘服務延伸所衍生之資料蒐集範圍變更,皆須依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惟對於過去已告知之相同事項,得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之規定,運用各種技術以簡化或便利之方式通知當事人。另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703511710 號
政府機關如為調查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 條規定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若其拒絕提供,而機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法律決字第 10300631830 號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各款規定所稱法定情形之一;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同法第 20 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除應符合個資法規定外,非公務機關可否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視有無其他法律規定為依據
- 法律字第 10203509140 號
協會章程草案有關提供專業的資安個資法律諮詢服務部分,因法律諮詢服務係屬律師執業範疇,如由未具律師資格之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致使民眾權益受損,恐衍生爭議,故為避免將來爭議,建請將該部分刪除
- 法律字第 102035061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等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則為個資法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業務分工為之
- 法律字第 1010010077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 法律字第 1000013303 號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8 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法政字第 0991113834 號
民眾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得申請查閱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則申請查閱資料者,應係指申報人本人以外之人,如為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申報資料之複製本,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查詢
- 法律字第 0999027563 號
關於「錄影節目帶出租業」已於 99 年 3 月 23 日公告指定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並自同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因此,行政院新聞局應就該行業對於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酌收費用之標準,應訂定相關規範,至於,執照發給之登記程序等規範,因個資法第 19 條至第22 條等相關規定刪除,就無須再行訂定之
- 法律字第 0970033222 號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外,得請求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 13 條之適用
- 法律決字第 0970022827 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8 條所稱「受處罰鍰負責人」,該負責人為非公務機關之負責人,與行政罰法第 15 條規定僅限於私法人之負責人範圍有所不同,另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時,是否有行政罰法第 14 條共同違法情形,則應視具體個案分別審認之
- 法律決字第 0970018061 號
關於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營事業資料,雖載有「百貨公司業」,惟實際上是否經營該行業,則有賴其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又該公司尚未經營「百貨公司業」,非屬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但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 18 條、第 184條與第 195 條等規定,併予請求損害賠償
- 法律決字第 0970005744 號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保險業者提供已離職之違法失職內勤人員個人資料予公會,此與原雇主業者之「人事行政管理」無涉,自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 23 條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