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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564 號 議決書

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64 號被付懲戒人 張錦水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司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張錦水申誡。

事 實司法院移送意旨略以: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會計室主任張錦水,經審計部查得其擔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 1 項規定,函請本院查處。案經查察結果如下:

(一)張員自 92 年 6 月 2 日起擔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會計室主任(已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自 101年 10 月 29 日起擔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股份 53,000 股,持股比 5%。據張員表示股份係其配偶贈予,因有公職在身,僅掛名為不支薪及不執行公司任何事務之董事,不清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之規定,101 年迄退休均依規定申報財產交予政風室。此有張員提供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張員及公司切結書、101 至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資佐證。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認張員雖股份為配偶贈予,且僅掛名為不支薪及不執行公司任何事務之董事,不清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之規定,惟其簽名具有一定效力;至張員於該公司 101 年 10 月 29 日董事會簽到簿簽名一節,張員說明未出席會議係事後補簽,且查其當日並無請假紀錄,爰推斷其並未實際出席該會議。

(三)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下半年第 2 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 認張員兼職情形,屬銓敘部 104 年 6 月10 日「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所列兼任態樣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依該部認定標準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另審酌張員之兼職僅具形式名義,未實際參與經營或支領報酬且未影響公務,並已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故無須停職,並經本院會計處 104 年第 3 次考績委員會通過該院審議情形。

二、綜上,張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移送貴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張員申復說明書 1 份。

(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

(三)張員 101 年度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101 年 10 月 29 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議事錄及張員董事願任同意書。

(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六)張員 101 年 10 月 1 日至 31 日個人請假紀錄一覽表及簽到退簿。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張錦水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會計室前主任(已於 104年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自 101 年 10 月 29 日起擔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法經營商業,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各機關人員涉及兼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函請移送機關查處。

三、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申復說明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101 年 10 月 29 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議事錄及被付懲戒人願任董事同意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未提出任何申辯,而據其向原服務機關提出之說明書,亦承認為掛名董事,不支薪及不執行事務,有被付懲戒人 101年度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足憑。是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錦水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l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 紋 麗

全文 1,993 字 · 3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司法院公報 第 58 卷 1 期 1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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