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度鑑字第 8796 號 議決書

違法案件行政裁判日期 88 年 01 月 22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七九六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休職期間三年。

理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監察院移送意旨以其前於任職高雄高分院法官兼庭長時,與高雄市雪麗舞廳女老闆乙○○不當交往極為親暱,關係曖昧;與黑道關係密切;利用其法律專業教唆乙○○之司機丙○○湮滅刑事案件證據;與轄區內執業律師不當交往應酬,並邀集律師聚會,為涉案貪瀆法官丁○○暗中運作,指導脫罪。核其言行放蕩、生活不檢,嚴重損害法官應有之公平正直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本會審議結果,分述如下:

壹、關於教唆湮滅證據未遂部分:

查被付懲戒人於任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庭長期間,與其庭員丁○○法官二人,咸與高雄市雪麗舞廳負責人乙○○過從甚密。被付懲戒人在丁員因受賄等案遭收押後,指導乙○○聯繫丁○○之辯護律師,並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押乙○○後,於乙○○之司機丙○○打電話告知被付懲戒人時,教唆丙○○;「不要緊,沒承認被押反而好,有些人承認就糟糕,不要承認他就要找證據,你這邊要注意,他問到乙○○車子號碼,(司機)你要注意,怕會搜你」、「身邊的人,請求誰,趕快佈置,快一點,如有不利的趕快弄掉」等隱匿關係乙○○之證據,惟被教唆之丙○○不知被付懲戒人所指不利東西為何而未至犯罪,案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八八○、八八八一號不起訴處分書、通訊監察作業報告摘要表、丙○○調查筆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申辯稱:其係基於友情,囑丙某注意關心其自己而已,且丙某並非被告,其於偵查中亦稱,不知我所言之意,則何教唆之有?又其從未與丁○○委任之任何律師會晤亦未通過電話,且根本不認識戴律師其人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於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丁○○因受賄、教唆傷害案件,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為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押,乙○○亦遭收押時,乃於電話中指示乙○○司機丙○○如何湮滅不利之證據之通話紀錄,業據丙○○於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調查時,當庭播放,經其確認屬實,並於臺灣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亦據供認在卷(參見該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八八○號第三頁至第五頁及第十四頁至第十五頁),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提出之證據一:聲請復議書中重點補充說明第二頁至第九頁部分雖就通話內容意思有不同之解釋,惟均不足變更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以及丙○○所證之事實。被付懲戒人身為法官,竟教唆湮滅訴訟當事人證據,雖其行為尚未至犯罪,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所提申辯及證據均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應酌情議處。貳、關於為涉案法官丁○○暗中運作,並邀集其辯護律師指導其脫罪對策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其前庭員丁○○因案被收押後,透過乙○○聯絡丁○○委任之三位律師戊○○、○○○及○○○研商對策等情,有被付懲戒人與乙○○之通話紀錄錄音帶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申辯稱:從未與丁○○委任之任何律師通過電話,乃乙○○擅自利用其名義邀彼等見面,有其電話錄音可按,因乙○○係丁○○二十多年老友,她邀約吃飯,丁○○又係過去同庭同仁,自不便拒絕,其實被付懲戒人早已預約下午六時要赴鄭乃榮綜合醫院治療,根本不能前往參加,乃虛與委蛇而已,當天確未赴宴。至丁○○聲請停止羈押抗告案件,其並不知情,此有高分院○○○院長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在全院業務會報談話錄音可證;丁○○本身也是法官,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且其委任律師多人,何庸其為之暗中運作等語。惟查被付懲戒人於丁○○涉嫌貪瀆經檢察官收押偵查中,與乙○○如何研商對策等情,由其與乙○○以及乙○○與戊○○等律師間之通話內容(詳見移送書附件第六頁、第十頁至第十一頁通訊監聽作業報告摘要表所載八十五年十月三日及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通話內容)明確可稽。至被付懲戒人所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於該院工作會報會議所稱被付懲戒人無干擾丁○○案抗告案件之審判一節,乃係另案之問題,與其前開行為不生影響,所提其餘各項證據核均不足為有利之認定。查被付懲戒人身為法官,對自己言行應知所分際,謹慎行事,竟參與商議他人之訴訟案件,其行為自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予酌情議處。

參、關於與舞廳女老闆乙○○交往親暱,關係曖昧,並與黑道掛勾部分:

移送意旨以乙○○為高雄市雪麗舞廳負責人,又名林○○,另稱林總,交遊廣闊,來往人物複雜,而雪麗舞廳經理己○○,為高雄市不良組合「甘蔗園幫」老大,其下甚多幫派分子。乙○○與己○○,曾用強暴脅迫方法為丁○○法官(另案已受撤職之懲戒)向其同居女友○○○討債,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付懲戒人竟與舞廳女老闆乙○○及黑道老大己○○,交往頻繁,言談親暱,結為莫逆等情,並據提出被付懲戒人與乙○○之通話紀錄譯文及錄音帶等件為證。惟被付懲戒人則申辯稱:其一向生活嚴謹、廉潔自持,無任何不良嗜好,亦不會跳舞,所以認識乙○○並非經丁○○介紹,更非涉足舞廳,係因曾在高速公路一場大車禍中,雖倖免於難,但腰部脊椎等部嚴重創傷,遍尋名醫,仍不見起色,痛苦萬分,蒙當時高分檢人事室○主任介紹乙○○,經其幫忙再度進榮總接受第二次開刀治療,又被付懲戒人之父中風,亦經乙○○及其表妹夫張醫師熱心相助,順利就醫獲得妥善照顧,遂與乙○○等人成為朋友,且被付懲戒人車禍受傷後,性功能障礙,數年來無性生活可言,與乙○○之間何能有曖昧關係等語。查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高雄榮總診斷書、甲父劉○○診斷書、其妻○○○證明書、張勳外科泌尿科診斷書、○○○書函、○○○證明書等件固可證明,所辯尚非無據。惟被付懲戒人與乙○○之上開通話內容(詳見彈劾文附件第四頁、第五頁至第七頁),及其平時與乙○○經常聚會之事實,為其所不爭執。而乙○○係舞廳負責人,舞廳復係行政院列管之八大行業,被付懲戒人身為法官,竟不避諱,與之來往頻繁,並於宣判後與其談論自己承辦○○○殺警案判決案情,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及司法院函頒之法官守則第四條所定:法官言行舉止應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務須不損司法之形象之規定。所提其餘申辯核均不能為其免責之依據,應依法酌情議處。至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與黑道掛勾一節,非但為被付懲戒人所堅決否認,經核彈劾文所附錄音帶之通話內容,並未能積極證明被付懲戒人與黑道有何掛勾之具體事實,而原移送機關對於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申辯亦未據提出任何意見,以資補充。所指被付懲戒人與黑道掛勾,尚屬不能證明,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全文 2,870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法官、檢察官受議決案例選輯 第 285-289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