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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度鑑字第 8803 號 議決書

違法失職案件行政裁判日期 88 年 01 月 29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三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記過二次。

理由

本會檢送通知暨彈劾案文(含附件),限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行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辦理該院民事審判業務,自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承辦案件中,有八件判決原本,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書記官,其遲延天數由十三日至二百三十日不等,詳如彈劾文事實欄附表之記載。其中稽延日數長達二百三十日之八十六年度上更(二)字第五十號返還土地及給付租金事件,寺廟○○書院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乙○○,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向監察院陳訴略以:○○書院與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間,因請求返還土地及給付租金事件,八十六年間經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六四號民事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案經臺中高分院主審法官甲○○於八十六年九月間判決後,即無下文。其間陳訴人曾提出聲請狀,並親往法院拜訪,經書記官乙○○答應於八十七年六月底送達,惟至七月下旬仍無下文,始向監察院陳情,請求救濟。監察院為查明甲○○遲延交付判決原本之原因,除約詢甲○○外,並曾委託司法院調查遲延情況。據甲○○於例行報表中記載各該遲延案件遲延之原因,或係案件繁雜,需長時間用心撰寫,且因趕寫研究報告,或因判決宣示後發現最高法院就相關之法律爭點另有持不同見解之判決存在,乃再行找尋資料研究,補充理由,以致遲延交付判決原本等等。司法院認無可採乃就甲○○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事,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召開第十二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項第九款規定,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並檢送查復書函復監察院。上開事實有寺廟○○書院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乙○○陳情書、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司法院函復監察院檢送之查復書及法官交付原本遲延案件報告書、被付懲戒人簽呈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至明確。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原本,應自宣示判決之日起,於五日內交付法院書記官。被付懲戒人自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承辦案件中有八件判決原本未依上開規定交付,且有遲延天數長達二百三十日者,致訴訟當事人向監察院陳訴,因而影響司法威信。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全文 1,21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法官、檢察官受議決案例選輯 第 290-2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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