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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度鑑字第 8812 號 議決書

違法案件行政裁判日期 88 年 02 月 06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一二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法務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記過二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立法委員、臺北市市長、市議員選舉期間,擔任該署查察賄選執行小組成員,編列於機動小組,負有各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為之查察職責。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晚間,甲○○於民主進步黨為該黨提名之臺北市長候選人陳○○在市府廣場舉辦之「大家拼就贏-為臺北點燈,讓夢想繼續」晚會,上臺發表談話,其內容為:「各位鄉親父老兄弟姊妹,今天我是以私人的身分來這裡,我是要宣導我個人這一生的理念,在我說這一生理念之前,我有三不原則:一我永遠不從政,二我永遠不做律師,三我永遠在臺北地檢署奉獻犧牲。但是這些話放在我心中,我做了將近十年的檢察官,我很瞭解,今天司法,在我第一天當檢察官的時候,很多人告訴我:只拍蒼蠅,不打老虎,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各位,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因為很簡單,我們沒有像國外的政黨輪番執政,我們必須讓民進黨茁大,讓他有機會制衡國民黨。人一生所為的不外乎二件事,快樂、幸福,但是真正的快樂幸福是什麼?平等的、自由的身心啊!但是沒有一個輪番的政黨執政,如何建立一個公平的司法審判跟偵查?所以,各位,不管你們支持的是任何政黨,也不管你們支持的是什麼?拜託你們心中有個制衡的觀念,拜託你們想想看,一個被判無期徒刑的伍○○為什麼可以交保出來,為什麼這個案子不是我甲○○辦的?為什麼?我們司法有多少問題,為什麼?因為政黨沒有輪番執政。讓民進黨茁大,讓民進黨快快成長,只有民進黨真正快快成長,國民黨的真正人才才會出來呀!才會出來呀!所以我們想要說一件事情,我們要建立一個真正的司法制度,要平等、要自由。我們必須破除,又拍蒼蠅、又打老虎,真正的讓每一個檢察官都是獨立的檢察官,可以打老虎呀!所以簡單的說,今天我們看到了如此多的優秀的候選人,我在這邊不禁要告訴各位一句話,選票就是政權,政權是否輪番執政,就看這一舉而已,這是我今天必須告訴各位,我這一生的理念,真正的快樂是身心的自由平等啊!身心的自由平等啊!我的致詞到此。但是我仍然堅持最後的三定原則:一只要有不法的關說,一定要讓關說那個傢伙下臺,毫不客氣。第二定,第二定原則,如果是任何合法的關心,我們一定要把合法關心的部分,做最詳盡的調查,而不是敷衍了事。第三,如果已經掌握到一個集團,一定要讓那個集團徹底瓦解,否則絕不罷休。不管是黑金,不管是任何的竊盜、贓物、任何的集團,在角落中哭泣的是我們老百姓啊!有沒有想過,誰把治安弄壞的,假釋三分之一是誰造成的,為什麼?那個仁兄有沒有想過,在各個角落散居各地哭泣的被害人啊!他祇想到一大堆的光芒在他身上,他有沒有想過,被告想一想進去反正只是當少爺兵,結果呢?結果呢?進去沒有任何嚇阻作用,出來,三分之一就出來。不管是任何國家,縱然有三分之一就可以假釋出獄的,但是他們嚴格審核假釋,每個假釋率都在百分之十左右而已呀!最少要關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才可以假釋,我們三分之一就可以假釋,治安當然壞啊!對不對!所以我還是希望各位支持、支持民進黨的候選人,為什麼?因為只有他才能制衡國民黨,他才能製造政黨輪番執政啊!好!我想我的話已經夠多了,我應該就此告辭。」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八十七年立法委員、臺北市長、市議員選舉查察賄選執行小組名冊及分區查察表(影本)、甲○○發表談話錄影帶及本會勘驗該錄影帶紀錄全部談話內容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按該談話內容與移送機關內容節錄及被付懲戒人申辯書記載內容,在細節方面均有稍許不同,自應以本會勘驗所得內容為準)。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各級檢察官既負有各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為之查察職責,自應嚴守中立,不偏任何黨派,方能秉持超然立場執行職務,獲得國民之信賴。被付懲戒人於上開選舉投票前夕之最敏感時刻,在民主進步黨為該黨提名之臺北市長候選人陳○○舉辦之「大家拼就贏-為臺北點燈,讓夢想繼續」晚會,上臺發表談話,竟請求大家支持民進黨之候選人,以制衡國民黨,姑不論其動機如何,實質上已達助選之程度,無論其係為任何黨派助選,皆與檢察官之職位顯不相當。況被付懲戒人亦自承場合不宜,違反司法官中立性,而有不妥。按檢察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其言行自應格外謹慎,無論是否在其職務範圍內,均應維持受人尊重、信賴之良好形象。如此要求乃司法之使命、本質所當然,而非得假藉一般國民憲法上言論、意見自由及選舉權保障之範疇等語以資搪塞、卸責。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事證已臻明確,其請求到會陳述及傳訊證人乙○○、丙○○等均非必要。而所為其餘申辯及所提各項證物,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六 日

全文 2,249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法官、檢察官受議決案例選輯 第 293-2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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