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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9 年度鑑字第 9195 號 議決書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一九五號被付懲戒人 甲○○乙○○上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乙○○均申誡。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七月兼任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主任,現已免兼)。乙○○原任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四月退休),監察院移送彈劾意旨以:二人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應經商友人陳○○、李○○(即陳李○○,下同)夫婦邀約,接受在臺北市○○路四十五號○○○餐廳招待飲宴,席間李玉惠與同席之臺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公司)總裁黃○○之配偶陳美○及柴○○、鍾○○律師等人談論臺○公司股票利多消息,聽信陳美○所稱「臺○股價會漲到三百」及李○○揚言「買○鳳股票賠了錢,我負責」等語,意圖藉機謀利,宴後返家分別告知其配偶邱○○、黃錦○,次日邱○○以自己及其子彭○○名義買進臺○股票五張,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四萬元,黃錦○則自己買進股票六張,計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該二被付懲戒人均未能謹守檢察官分際,接受商人招待,均以投機心態聽信利多消息,無論以何人名義買進臺○股票藉機謀利,均有違反檢察官守則第五條應重視榮譽以維司法形象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應清廉謹慎,不得有損失名譽行為等規定之違失。
二、被付懲戒人甲○○以其妻係以自己及小孩名義開戶及用私蓄買進股票,可見心理上乃長期持有,非短線炒作,自己又未聽到利多消息指示買賣,其妻買進跌至半價後賣出均係聽鍾○○建議。全係自有資金,並未從事墊款融資等非法之擴張信用行為,而股票市場乃合法之投資市場,除非自己有閒暇研究,否則聽信股市分析、友人建議而買進股票之情形,屬司空見慣。所謂利多消息,除涉及內線交易之情形,可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外,其他單純之聽信利多消息而買賣股票,均屬合法正常之投資行為,實難指為投機。臺○案發展迄今,並無任何人因涉及內線交易而被移送或起訴,可見彈劾文所指利多消息云云,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內線交易。申辯人聽信市場上合法之利多消息後轉告內人進而買進股票,竟被指為投機心態,實難心服。且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所規定「廉潔自持」「誠實清廉」等語,屬抽象用語,法律若另有明確規定時,自應以較明確之規定做為行為之準則。股票買賣,有證券交易法規範,本件臺○股票交易行為,並未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則公務員配偶在股市之正常且合法之交易行為,自不得以事後有人炒作臺○股票,遽加公務員之違失責任。又購買股票乃由其妻自己決定,並非由其指使意圖藉機謀利等語置辯。且與被付懲戒人乙○○均辯稱與陳○○、李○○夫婦交情好,同學、同事聚餐,被指係未嚴守分際,接受商人招待有損司法形象,顯與事實不符。乙○○並辯稱其妻購買該股票係自行經股票市場聽信傳言,認有上漲空間,自行購進冀獲利益,乃個人理財,嗣後虧損自負,何能指自己為藉機謀利,又區區六張股票,又如何被指為係基於「投機心態」之「重大違失」。自己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檢察官守則之可言云云。
三、查經營股票之商人陳○○、李○○夫婦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在臺北市○○路四十五號○○○餐廳招待邀宴當時任職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被付懲戒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被付懲戒人乙○○與同服務於臺北地區之司法官十三人及臺○公司集團總裁黃○○之妻陳美○等,合計十九人,耗費八萬餘元,由李○○付帳,席間李○○與陳美○、柴○○及律師鍾○○等人談論臺○公司股票利多消息,被付懲戒人等因聽信陳美○所稱「臺○股價會漲到三百」及李○○表示「買臺○股票,賠了錢,我負責」等語,宴後返家分別告知配偶邱○○、黃錦○,次日邱○○乃以自己及其子彭○○名義買進臺○股票五張,計一百二十四萬元,黃錦○則以自己名義買進臺○股票六張,計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旋媒體報導司法官參與鳳梨宴投機炒作臺○股票,經人檢舉後,司法院政風處、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暨監察院等機關查得上情,有證期會據證交所提供之買賣股票明細表、甲○○、李○○、鍾○○、柴○○等人供錄、前開各機關之調查查核報告函等件影本在卷可按。該次邀宴係由經營股票之商人李○○出面邀約服務於北部地區之在職司法官十三人及臺○公司集團總裁黃○○之妻陳美○與買賣股票之柴○○、鍾○○律師等合計十九人,耗費八萬餘元,付帳及邀宴者李○○等既非司法人員,與被付懲戒人等亦無同學、同事關係,顯非純屬同學聚餐。而席間談論者,更係臺○股票利多消息:有論及「臺○股票怎麼那麼厲害」者,陳美○、李○○更應聲「會漲到三百」「賠了錢、我負責」云云(見鍾○○、柴○○供錄)。而參與飲宴之丙○○並陳明「他們有說『一股配一股』的事,說臺○股票很好」。丁○○則稱「柴○○在飲宴中有特別站起來說臺○很好,買股票有錢大家賺,鍾○○、李○○他們也有說臺○股票」。戊○○則稱「李○○、柴○○等人說他們買賣股票賺錢……當時臺○股票從六十幾漲到二百多元,飲宴中也有人置疑臺○股票是否還會漲。」己○○則稱「好像是在陳美○進來後,經介紹才有人談到股票的事。鍾○○較熱衷談股票,柴○○有附合。」庚○○則稱「席間鍾○○有提到臺○股票的利多,如大學城開發案等,李○○好像有插嘴。」另辛○○、壬○○、癸○○、陳○○及律師鍾○○、李○○等人在監察院或檢察官調查中亦稱,飲宴間確有人談論臺○股票。子○○更稱,因制止而與人爭吵。足證李○○、陳美○等確有利用該次飲宴炒作臺○股票之事實。李○○且與邱○○及乙○○之兄弟蔡○○有金錢往來(見前開報告),可見被付懲戒人等與之交情匪淺,熟知其為股市商人,此次並炒作臺○股票,被付懲戒人等俱未阻止其談論;甲○○在監察院詢問時,更稱將所聞利多消息告知配偶邱○○及其配偶因而於翌日購買前開臺○股票,非其事後所得否認。另黃錦○雖曾附和乙○○稱自己係無意中進證券公司,受營業員大力鼓吹因而買進臺○股票;惟乙○○既自稱其配偶很少買股票,然於其接受該邀宴翌日,即由配偶黃錦○購進六張臺○股票,顯乃因其與甲○○均聽信前述利多消息轉告配偶而買進,所辯乃其妻聽信市場傳言而買進及與甲○○等均以純係配偶個人理財行為與之無關云云為辯解,均非可信。乙○○當時仍在職,不能以事後退職免責。按被付懲戒人等配偶分別以高價買進前開股票後,以低價賠錢賣出,既未查獲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彈劾書亦未指何人因此獲得何等不法利益;雖當時法令上並無特別禁止或限制司法人員家屬購買少量股票理財牟利之規定,但被付懲戒人等接受股市商人招待之飲宴間,聽信炒作臺○股票之利多消息,遂由家屬購進,為人利用放話司法官購進臺○股票,作為炒作藉口,確有損及司法人員形象之事實,則甚為明顯,難辭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所辯及所提證據,不足以解免前開咎責,均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