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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度鑑字第 10179 號 議決書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七九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記過壹次。
理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原於八十九年三月辦理該院民事執行處庭長事務,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免兼庭長,接辦該院刑庭(進股)業務,因辦案稽延、停滯不進行逾期四個月以上者,迄九十一年十二月底計二十一件,其中包括重大刑案收案後數月始進行及普通刑案收案年餘未進行者;及交聲、秩抗等裁定案件包括收案十個月未進行者。計:(一)承辦該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停滯一年四個月餘未進行。(二)承辦該院八十九年度感更(一)字第八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收案,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始開調查庭。該案又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再停滯一年餘未進行。合計案件停滯時間達一年八個月。(三)承辦該院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停滯一年八個月餘未進行。(四)承辦該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九三號誣告等案件,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停滯一年七個月餘未進行。(五)承辦該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號重利等案件,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始函查,期間停滯一年一個月餘未進行。該案又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至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停滯八個月。合計案件停滯時間達一年九個月。(六)承辦該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號詐欺等案件,於九十年二月九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始調贓證物,期間停滯一年四個月餘未進行。(七)承辦該院九十年度感裁字第九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借提,期間停滯一年七個月餘未進行。(八)承辦該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八號違反農會法案件,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開審理庭後,期間停滯一年二個月餘未進行。該案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再停滯八個月餘。合計案件停滯時間達一年十個月。承辦該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號恐嚇取財等案件,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收案,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始製作函稿,期間停滯一年九個月餘未進行。(十)承辦該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函查,期間停滯一年四個月餘未進行。(十一)承辦該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年五月一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函查,期間停滯一年一個月餘未進行。(十二)承辦該院九十年度感裁字第一八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開調查庭,期間停滯一年五個月餘未進行。(十三)承辦該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四號詐欺案件,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函查,期間停滯一年四個月餘未進行。承辦該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二七號侵佔案件,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製作函稿,期間停滯一年三個月餘未進行。(十五)承辦該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於九十年七月九日收案,遲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調卷,期間停滯十一個月餘未進行。(十六)承辦該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二四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停滯八個月未進行。(十七)承辦該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九五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停滯八個月未進行。(十八)承辦該院九十一年度秩抗字第三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收案,迄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尚未進行,停滯十一個月餘。(十九)承辦該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四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開庭審理後迄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未再進行,停滯七個月餘。(二十)承辦該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三○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收案,迄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未再進行,停滯八個月。承辦該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七六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製作函稿後,迄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未再進行,停滯七個月餘。凡此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在本會調查詢問時承認屬實,並有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之約詢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收結比較表、該院事務分配表、案件審理單、刑事判決、刑事卷宗等件影本在卷可證,申辯意旨亦坦承因自己身體狀況不佳,近視千度、視力不良,又罹肝疾及乾眼等病症,致雖努力加班,但仍積案增多周轉困難,並有臺大及長庚等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按,其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稽延等規定至為明顯,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