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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3 年度鑑字第 10338 號 議決書
案由
被付懲戒人何信銘係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民政課課長。緣八十八年二月間,橫山鄉村長被付懲戒人 何 信 銘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
何信銘記過貳次。
理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三八號黃標發、王建業、何信泉、范添木、徐詹玉秋、楊石和、莊莊秀、羅政義、徐昌波、鄒正宗、李魏杞等人,欲以橫山鄉公所補助之公費出國考察。同年三月初,黃標發等村長知悉大陸雲南昆明地區將舉辦花卉博覽會,經考慮語言相通、地理位置接近、價格等因素後,一致決定赴大陸雲南考察。被付懲戒人係該鄉民政課長,依據「臺灣省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黃標發等村長該次出國考察事宜與其執掌之民政業務有直接關係,且橫出鄉公所八十八年度編列有會同業務人員出國考察之三萬元預算,故其得以一併出國考察。黃標發等村長將決定之考察地點告訴被付懲戒人後,被付懲戒人誤認當時之法令禁止以公費赴大陸地區考察,遂向黃標發等村長告知,但黃標發等村長仍未改變心意,反而認為政府並未限制赴香港、澳門考察,且赴大陸仍須經香港或澳門轉機,因而建議以赴香港、澳門考察為名,實刖至大陸雲南地區。出國考察日期則定為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六日,旅行社承辦人林和延立刻為渠等趕辦申請臺胞證或加簽之手續。被付懲戒人基於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同年三月八日在橫山鄉公所內,檢附先前林和延提供村長參考之香港、澳門行程表一份作為附件,填具二份出國案件請示單(一份姓名欄為其個人,出國事由係隨同第十六屆村長出國考察,另一份姓名欄為徐昌波,出國事由為村長出國考察),其上雖照實填載出國考察日期、經費來源金額等項目,但均偽填出國地點為香港、澳門,被付懲戒人並持向橫山鄉公所、新竹縣政府層層輾轉上報,致新竹縣政府誤信該次出國考察地點為香港、澳門,而於同年三月十一日以八八府民行字第二六八七五號函示同意,並要求隨團之被付懲戒人依規定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擬具出國報告書五份。另因出國考察所需之機票簽證信宿團費等費用須於出發前繳清,為便於被付懲戒人向橫山鄉公所借支經費,同年三月十一日林和延遂將偽填考察地點為香港、澳門之購票證明、請款收據,連同香港、澳門之行程表交予被付懲戒人,由其於同年三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內之某時,同在橫山鄉公所內,於橫山鄉公所員工出差旅費報告表上偽填其隨團出國考察之地點為香港及澳門,亦在新竹縣橫山鄉公所員工出差請示登記簿上偽填其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出差之地點為香港、澳門,足以生損害於橫山鄉公所對於員工出差地點認知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且持以向橫山鄉公所行使。同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六日,黃標發等十一名村長、林和延及隨團之被付懲戒人齊赴大陸雲南考察。返國後,被付懲戒人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報告書上偽填前往地點係香港、澳門,並檢附以香港、澳門為內容之報告,持報新竹縣政府審核,足以生損害於新竹縣政府。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新竹縣政府接獲檢舉函,始查悉上情。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新月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九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凡此事實,有上開各該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月二日竹檢雲執憲九二執他一一九○字第二五八一○號判決確定函等影本附卷足稽,被付懲戒人申辯對上開事實亦不爭執,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查被付懲戒人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又內政部依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發布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其第三條第一項但書亦規定公務員除合於該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情形外,不許進入大陸地區。被付懲戒人未申請許可,擅與該鄉村長進入大陸雲南地區,亦有未合。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及違反前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又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行政責任由主管長官移送本會懲處,不生一罪二罰問題。至被付懲戒人前經新竹縣政府核記大過一次之處分,倘與本件係屬同一事件,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其原處分失其效力,均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何信銘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