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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3 年度鑑字第 10359 號 議決書

違法失職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6 日

案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五九號被付懲戒人 張 春 賢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考選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

張春賢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理由

被付懲戒人張春賢原係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專員,自八十三年起即負責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業務。於八十八年間接續負責辦理該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卡之順號、封箱、電腦讀卡之聯繫事宜等試務,為典試法上所定之辦理考試人員,其明知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僭通關節,竟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在經由其擔任南投縣草屯鎮曾漢棋綜合醫院外科及急診室醫務助理之弟張春麟,轉知同在該院擔任住院醫師之韓國僑生孔繁俊、印尼僑生溫利萬,因屬於受保障就讀之歸國僑生,不似本地醫學院學生須經嚴厲之聯考競爭與篩選,分別經保送分發就讀於私立中山醫學院醫學系、私立中國醫學院醫學系,且其二人於大學期間,因課業成績皆普遍不佳,乃均延休二年始勉強畢業,其二人畢業後多年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均因未達及格標準而落榜,無法取得醫師資格,亟需被付懲戒人協助安排考試作弊事宜以順利上榜,俾取得在我國境內合法執行醫師業務之資格等情後,即與張春麟、孔繁俊、溫利萬四人共同基於妨害上開專技醫師考試正確性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孔繁俊、溫利萬考畢全數科目後,由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九年一月間,藉承辦試務工作,負責保管電腦答案卡,且由其聯繫資訊室之試卡工作承辦人員確定讀卡時間,掌控測驗試題電腦答案卡讀卡順序及擔任夜間管卷人員之機會,在指示僱用之工讀生將答案卡拆封、順號後,電腦答案卡移送資訊室讀卡前,約須保管電腦答案卡一星期之期間,以在孔繁俊、溫利萬二人之答案卡上塗改為正確答案之非法方法,使孔繁俊、溫利萬二人在「國文(閱讀測驗部分)」分別獲得二十四分、二十二分,在「中華民國憲法」分別獲得八十五分、七十八點七五分,在「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科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與精神科學」分別獲得八十三點七五分、八十分之高分,而在該次考試中,超越資質優異並努力用功之本地考生,在該次考試公布錄取醫師榜單共一百四十三名中,竟分別以第一名、第二名之優異成績錄取,致使依考試法舉行之該次專技醫師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引起譁然,招來匿名檢舉,因而東窗事發。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四七七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付懲戒人與張春麟、孔繁俊、溫利萬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六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被付懲戒人辦理考試人員,共同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張春麟、孔繁俊、溫利萬則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凡此事實,有各該判決書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院信刑寅字第○九三○○○七七五二號判決確定函等影本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申辯固對確定刑事判決諸多指摘,然已為該確定刑事判決所不採,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規定,查被付懲戒人係辦理考試之人員,竟徇私舞弊,塗改答案卡,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節非輕,爰依法從重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春賢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全文 1,45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公報 第 46 卷 9 期 146-1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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